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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国夫妻离婚如何分财产:日本向全职主妇倾斜

作者:姜萍  来源:央广网   更新:2016-10-7 7:25:1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央广网北京10月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离婚净身出户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引发广大网友热议。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雷某某与男方宋某某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同年3月女方首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期间,2013年4月30日,女方雷某某将账户内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最终法院认定,准予离婚,但是女方转移的19.5万元要向对方支付12万元。中国人民大学法院学婚姻法学教授孙若军表示,指导案例的意义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我们通常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他理解为就这起案件诉讼期间,或者最多法院会把它倒推到起诉前的一、两个月。但是这个案例中,倒推到了第一次2014年的离婚。转移的时间是4月30日,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诉讼期间,也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诉讼被驳回之后。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意义在于,不仅就第二次离婚时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倒退到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查有没有转移财产。鼓励法院往前查,这一年多的时间,都有可能转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孙若军认为,无论是从指导性案例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净身出户”的表述并不完全准确,《婚姻法》虽然有规定,如果要是净身出户的话,就是惩罚性条款,在实践中如果不出现特别恶劣的情况,恐怕还不太会用。这个案件如果按两个人算的话,加起来应该还有20万左右,仅就你转移的这部分,60%到70%都要给没转移的这一方。


那么,放眼海外,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首先来到邻国日本。《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观察员黄学清表示,在日本,离婚后分割财产无需缴纳赠与税。对主内的女性在离婚财产分配时也会有所倾斜。


日本的法律规定,结婚后的收入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是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即使妻子没有任何收入,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哪怕财产全部在丈夫的名下,其中一半分给妻子也不需要交纳赠与税。日本的法律还规定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婚后这些财产如何归属一般是夫妻口头协商,进行婚前财产公正的日本夫妻并不多,在购买住宅的时候通常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登记房产的所有人,在一份针对有购房经验的女性的调查显示,74%的人回答说房产登记只有丈夫的名字,但是在妻子是公务员职员的情况中,有44%的人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登记的。在离婚的情况中,房产经常会留给抚养子女的女方,如果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提出分手,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在财产分配方面照顾受害一方,如果是离婚时或者是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提出重新分配财产,但是这是有时效的,必须在离婚成立后的两年以内提出,2007年日本新出台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妻子最多可以获得婚姻期间丈夫退休金的一半,之前不少女性是因为老了以后如果离婚在经济上无法支撑,一些丈夫就有恃无恐,不担心妻子会离开自己,这个新制度惊醒了一些长期忽视妻子的丈夫,在接受采访时他们说已经开始学习如何倾听妻子的心声,还学会了打扫、做饭等家务。


把目光转向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判离婚财产分割标准主要是依据婚姻双方目前的财产情况、婚前财产以及婚姻生活中对于家庭的贡献程度。


《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澳大利亚离婚并不存在过错方这种说法,换句话说,不管是因为老婆找了第三者还是老公另结新欢这都不能成为财产分割和离婚时的证据,财产分割就是遵循几条基本的原则进行下去,这几点包括双方目前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状况,婚姻期间双方对家庭财产作出的贡献,这些贡献并不只是单单衡量在外边赚了多少钱,比如说女方是家庭主妇,负责在家里边做家务和带孩子,那么这些做家务和带孩子的贡献也可以折算成家庭贡献放在全部家庭财产分割的比重当中。通常如果双方婚姻时间较短,而其中的一方在婚前带来较多的资产,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就会被判定这一方的家庭贡献较大,但是随着婚姻时间的增加,带来较多资产一方的特别贡献将会逐渐减弱。此外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同样会考虑到未来各自需求的问题,比如一方如果需要带孩子而且工作收入不高,在分割权衡的时候这一方分割的比例也会有所提高。另外特别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虽然澳大利亚有婚前协议,但是婚前协议被负责澳大利亚离婚的家庭法庭无视或者是推翻的可能性还是明显存在的,澳大利亚家庭法庭对离婚财产划分基本上都是根据程序来依法判定的,哪怕你有婚前协议,比如说写清楚出轨方要净身出户,但是随着婚姻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情况发生的变化,比如说有子女了,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协议完全可能被家庭法庭推翻,而法院仍然根据一般的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公平划分。


最后一站,我们来了解德国的情况。在德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参考因素,主要是根据婚姻双方生活中的财产状况,而这种“状况”也不是指的数量,而是性质。


《全球华语广播网》德国观察员薛成俊介绍,德国婚姻生活中的财产主要是有三种性质:分离财产、共赢财产和合并财产。分离财产指的是夫妻各自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支配权,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结婚离婚,财产都完全归自己所有,离婚时财产的所有者对配偶也没有财产在平衡和差额补偿的义务。共赢财产指的是在分离财产的基础上加入了对方财产的增值部分,而这部分属于双方的共赢,离婚时应予以平衡分割。举个例子: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花50万买了一套房子,婚后房子依然是个人的财产,但是男方的房子在大城市涨到了200万,女方的房子在小城市只涨到60万,那么男方增值的150万和女方增值的10万共计160万就属于共赢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平均分割。合并财产指的是通过婚前协议,把两个人的财产进行合并,称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也要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德国婚姻中的财产性质大多是共赢财产,而无论哪种性质的财产一般都不会发生净身出户的现象。德国婚姻法在这方面充分考虑到了双方的利益,在离婚时本着平等的精神,对财产进行最大程度的合理分割,当然鉴于德国事实上男方收入普遍高于女方,因此离婚对大部分的德国男人来说都不是“公平交易”,尤其是如果女方没有工作的话,无异于割肉剥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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