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本法律和技术手段并重保护知识产权
日本很早就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2002年,日本设立直属于首相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同年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并于2005年成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可见日本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在实际管理中,日本政府各部门根据产权内容各司其职,其中特许厅管辖特许权,法务省管辖商标登记,农林水产省管辖农作物品种登记和育成者权(专利权)。 等。而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莫过于由文化厅所管辖的文字、图画、音乐、视频等包含的著作权。特别是在如今的网络时代,人人都可发声,维护著作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非法上传者及上传平台:追究法律责任
日本政府对于擅自在网上传播含著作权内容的管控分为两方面,分别对上传者和上传平台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日本《著作权法》及相关民法,未经许可擅自上传者会被责令停止上传、回收已传播内容,并追究赔偿原作者损失、返还不正当所得等民事责任。
2013年,一名男子因将某格斗竞技比赛视频上传至日本最大动画视频网站Niconico,被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按照播放次数缴纳罚金,额度为每播放一次300日元,以赔偿著作权所有者的版权损失。由于该视频总计被浏览了3.4万余次,最终罚金高达1000多万日元(100日元兑人民币5.8291元)。
与此同时,日本法律规定,擅自上传者还会被追究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当上传者是法人时,罚金上限则高达3亿日元。
另一方面,作为上传者与观众的媒介,上传平台和网站则对其用户所发布的内容负有“作为义务”,必须在著作权者提出要求时迅速删除侵权内容。事实上,包括日本最大在线论坛2ch在内的多家内容分享型网站,都曾因未及时按原作者的要求删除相关内容而被告上法庭。
非法录制与下载:技术和法律措施并举
根据1970年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个人可以家庭内部欣赏为目的对音乐和视频进行录音或录像(复制)。但随着电视画质的提高和录像技术的进步,市面上出现大量复制录像和众多接近原画品质的非法盗版光碟。为减少出品方和演出者的损失,日本于1992年在《著作权法》中增订了“私用录音录像补偿金制度”,规定个人须为其录音录像行为向出品方支付补偿金。在这一制度下,录像机的市场售价被上调,这部分上调金额用作对原作者的补偿金。
与此同时,为避免大规模刻录,日本电视节目在放送电波中加入限制刻录信号,分为“无限制”、“只可刻录10次”、“只可刻录1次”和“不可录像”4个等级。以“只可刻录10次”为例,当节目完成第10次刻录后,该节目数据将自动从录像机中删除,以防再次翻录。而如果录像机不具备“只可刻录1次”等功能,就无法对带有相应信号的节目进行录像。
另一方面,在娱乐媒介逐渐从电视转移到网络的今天,由于很多需要收费的内容被大量免费下载极大损害了原作者权益,日本于2010年修正《著作权法》,对那些明知是非法发布依旧进行下载(复制)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2012年该规定被进一步修改,非法下载正式成为刑事处罚对象,量刑标准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00万日元以下罚金。
著作权管理:著作权协会
著作权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为提高管理效率,日本于2001年颁布《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将著作权管理委任给公益法人。例如日本音乐家著作权协会JASRAC,日本出版著作权协会JPCA,以及图片、学术论文、电脑软件等著作权协会,由其代为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征收版权使用费用等。
在这一框架下,任何用户分享型网站都必须与相关著作权协会签订使用协议。在此基础上,个人若想直接上传受到版权保护的音频或视频等,必须以个人身份得到原作者或协会的许可。不仅如此,著作权协会还负责管理以商业形式发布的收费下载内容,对这些内容的任何非法免费下载都将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指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日本严格的法律、明确的责任、细致的管理、完善的技术,以及在这一环境下培养起来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公众意识,是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