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费制度的基本特点
日本法院经费制度是从其本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实情出发,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自身特点的法院经费制度。日本法院经费制度在单一制国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实行统一的经费预算。集中性和统一性是日本法院经费制度的明显特点。
在日本,无论是高等法院,还是地方法院、家事法院和简易法院,其经费预算都由最高法院统一编制。各个法院在每个财政年度都向最高法院提出经费需求申请,最高法院根据下级法院的实际情况,集中编制全国法院的经费预算。最高法院完成全国法院经费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后,统一提交给议会进行讨论审议。议会批准法院经费预算后,财务省将法院经费拨付给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统一执行和管理。
各个法院不能自己编制本法院的经费预算,更不能各自向国家议会直接提出经费预算方案。因此,日本法院经费预算采取集中编制、中央统一保障的模式。而行政经费保障体制则不同,它分为中央经费和地方经费,中央行政机关经费由中央保障,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地方经费预算由地方负责编制,提交给本级议会审批。这与法院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的做法存在着明显区别。
日本法院经费制度的统一性,是由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治体制决定的。同时,它也是由司法权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在日本,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属于中央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各级法院,不论设置在首都,还是设置在地方,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因此,各级法院的经费应当全部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日本建立了高度统一的法院经费制度,从最高法院到简易法院,其法官工资、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司法辅助人员费用等都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
建立独立的经费制度。1947年日本裁判所法(类似我国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经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裁判所的经费是独立的,应计入国家预算内。”二战之后,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权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法务省中独立出来,交给最高法院行使。日本财政法规定:法院财政实行独立预算制度,每年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出概算报告书,送交内阁汇总编入国家预算。日本法律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具有对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最高管理权。最高法院独立管理包括法院经费在内的司法行政事务,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任何干预。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日本实行独立的法院经费制度。
日本法院经费制度的独立性表现在:
首先,法院经费预算独立于行政机关。日本法院经费预算由最高法院独立负责编制,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控制。内阁虽然可以对法院经费预算提出意见,但它无权修改和变更法院经费预算方案。
其次,法院经费独立于各级地方财政。地方各级法院经费预算独立编制,预算方案直接向内阁提交,由国家议会统一审议,与所在地方财政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法院经费实行独立管理。日本最高法院独立管理法院经费,地方各级法院按照经费预算法案,自行决定本法院的经费支出规模和数额。
采取法制化经费管理模式。依法管理法院经费,保证法院经费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是日本法院经费制度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日本在法院经费运作方面高度重视法制化建设,无论是法院经费编制,还是法院经费管理,都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范进行。日本宪法和财政法、地方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的范围,明确规定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范畴。这为法院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保障提供了宪法法律依据。日本法院全部经费项目都要编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之外另行开支任何经费。法院经费预算要经过国家议会审批通过,才能成为正式法案,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在法院经费管理方面,还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经费管理方式、经费开支办法和程序、经费运行监督机制等,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日本法院经费科目实行法定化管理,对于每一笔经费都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列入相应的科目。这些经费科目涵盖了法院所有经费需求和开支范围,不存在法定科目之外的经费项目,以确保法院全部经费都纳入预算安排。
另外,法院资金执行程序和资金支付方式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员经费开支、资产及劳务开支、其他经常性开支等,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日本对法院经费采取严密的监督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和避免经费管理上的随意性。高度法制化的经费管理制度,有效保证了日本法院经费制度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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