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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经费模式:集中编制 统一保障

作者:陈春梅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更新:2016-4-13 15:06:2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作者:陈春梅


日本法院经费制度是从其本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实情出发,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自身特点的法院经费制度。全国法院经费预算由最高法院负责编制,在与国家财政部门协商平衡后,纳入国家财政总预算,统一由国会审议批准;最高法院按照国会批准的经费预算计划,对全国法院经费进行具体分配和管理。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院长代表最高法院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国法院经费预算。


法院经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日本法院经费制度实行独立编制、统一保障的模式。全国法院经费预算由最高法院负责编制,在与国家财政部门协商平衡后,纳入国家财政总预算,统一由国会审议批准;最高法院按照国会批准的经费预算计划,对全国法院经费进行具体分配和管理。具体说来,日本法院经费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最高法院编制法院经费预算。按照法律规定,日本最高法院享有包括经费管理权在内的法院司法行政事务权。


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管理和拨付等事务由最高法院负责。按照日本财政法的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最高法院都要在内阁会议决定的概算范围内,起草全国法院预定经费请求书、跨年度经费请求书、结转经费请求书等(统称为预定经费请求书)法院经费预算文件。


最高法院在起草法院经费预算方案时,应当征求各级地方法院的意见。地方法院结合本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该年度有关业务、人员、物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经费需求,并逐级向最高法院报送。最高法院根据全国各个法院的办案运行需要、人员薪金数额等司法经费需求,结合各地法院工作的实情,编制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经费预算方案。按照惯例,最高法院应当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内容详尽的全国法院经费预算方案。


全国法院经费预算方案采取最高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分别编制的体例形式。最高法院的经费主要有审判经费、人员经费(包括各项补贴)、情报经费、办公经费、设施费用、聘请人员的补贴等组成。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主要包括审判经费、人员经费(包括各项补贴)、情报经费、差旅经费、设施经费、土地租赁房屋建设费用、法庭器具费用、公共设施维持与管理费用等。最高法院根据法院经费的性质和用途,按照既定的类别和科目,分门别类制作全国法院经费预算方案。


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院长代表最高法院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国法院经费预算。最高法院设置事务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人事、经费预算和其他司法行政事务。事务总局是专门负责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最高法院内设机构,其成员是由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担任。事务总局要听从院长的指挥,直接对院长负责。事务总局起草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后,由院长提交给由全体大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讨论决定。


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后,经费预算方案由院长递交给财务省(相当于我国的财政部)主管(财务大臣)。财务大臣将法院经费预算提请内阁会议讨论。内阁会议如果对法院经费预算方案有不同意见,可以以附记的形式向国会提出意见,但不能直接否决或者更改最高法院提出的法院经费预算方案。财务省将法院经费预算方案连同其他国家机关的经费预算案一起,提请国会进行审议。


国会审议法院经费预算。日本宪法规定,国家预算应当根据由国民代表组成的议会的决议来决定。


根据日本法律,在每一财政年度,最高法院都应当向议会提交法院经费预算方案,法院经费预算由议会审议批准。经过议会审议通过后,法院经费预算方案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议会审议批准,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动用法院财政经费。


日本议会一般在每年年初的例会上审议法院经费预算方案。日本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其审议法院经费预算方案的基本程序是: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先由众议院进行讨论,众议院通过后,交给参议院讨论;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审议通过后,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即成为正式法案。为便于议会审议法院经费预算方案,最高法院应当在审议过程中,向议会提交附加经费预算明细书、地方法院提出的经费需求申请书、最近三个财年的年支出决算总计表,以及为了明确预算内容所必要的其他文件等。


在议会审议讨论法院经费预算方案过程中,最高法院应当首先向众议院说明法院经费预算方案的编制方针、内容和特点,并结合国家财政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释经费预算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之后,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对法院经费预算方案进行详细审议;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给众议院全体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如果获得众议院通过,就会送交到参议院进行审议。最高法院同样应当向参议院说明编制法院经费预算方案的基本情况,然后交由参议院预算委员会进行审议;参议院预算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给参议院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如果在参议院获得通过,那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意见不一致,则由两院进行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两院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就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准。


如果法院经费因临时出现的突发事由而出现严重不足,最高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出增加经费预算的请求,向议会申请补充法院经费,议会作为特别法院经费预算案进行审议批准。


最高法院管理法院经费。法院经费预算方案获得议会批准后,就进入实际执行和实施阶段。


日本法院经费由财务省直接拨付,最高法院具体负责全国法院经费的管理和分配工作。财务省将全国法院的经费拨付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根据议会审批的法院经费预算书,将全国法院经费划分为最高法院经费和下级法院经费两部分。最高法院经费由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按照法官会议决议负责管理和使用。下级法院经费由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按照经费项目规定的用途,分配给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下级法院使用。


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经议会审批的全国法院经费预算书应当在最高法院网页上公布,社会公众可以在该网页上直接查看诸如最高法院法官官邸每年维修费用是多少等每项经费的具体支出情况。


最高法院在管理法院经费过程中,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经费项目进行必要调整。法院经费管理应当坚持会计年度独立原则,每一会计年度的经费必须在该年度内使用,不能进行经费预算结转。但由于情势变更,事先编制的经费预算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坚持会计年度独立原则难免导致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的降低。同时,由于法院经费本身的性质和用途所决定,需要将法院经费结转到下一财年使用,如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因此,法院经费可以在规定情况下结转到翌年开支。法院经费需要结转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起草结转计算书,每个结转事项都要写明结转理由及结转额度。


法院经费预算在该财年执行完毕后,最高法院应当向财务省提交经费支出的决算报告,经内阁会议讨论,然后提交给议会审议。议会审议通过后,完成法院经费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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