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贯通日本 >> 文化 >> 资讯 >> 正文
日本农林水产省修订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部级条例

2008年11月14日,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发布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部级条例的修订。

  日本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1951年第166号法, 以下简称"法")规定,被划分为雁形目的鸡、鹌鹑、鸵鸟、火鸡及其产品为必须经过动物检疫的指定产品。为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日本将增加雉、几内亚野雉及其产品为指定检疫项目。

    在动物检疫局(AQS)签发进口检疫证书前,这些新增禽鸟及其产品还要接受以下检疫检验:

    (a) 进口商必须自抵港前40-70天前,向AQS提交填有说明物种、数量、抵港日期等内容的申请表;

    (b) 进口必须附带出口国政府签发的卫生证书;

    (c) 除一日龄雏鸡外的进口禽鸟必须在检疫设施内保留10接受检验,一日龄雏鸡必须在检疫设施内保留14天接受检验。
  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3月1日。

文化录入:贯通编辑A    责任编辑:贯通编辑A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日本职业猎手“断档”野猪野鹿“造反”
日本修订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部级条例2009年3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