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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部级条例2009年3月生效

  日本近日发出G/SPS/N/JPN/218号通报,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对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部级条例进行了修订。日本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1951年第166号法,以下简称“法”)规定,被划分为雁形目的鸡、鹌鹑、鸵鸟、火鸡及其产品为必须经过动物检疫的指定产品。为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日本将增加雉、几内亚野雉及其产品为指定检疫项目。在动物检疫局(AQS)签发进口检疫证书前,这些新增禽及其产品还要接受以下检疫检验:进口商必须自抵港前40~70天前,向AQS提交填有说明物种、数量、抵港日期等内容的申请表;进口必须附带出口国政府签发的卫生证书;除一日龄雏鸡外的进口禽类必须在检疫设施内保留10天接受检验,一日龄雏鸡必须在检疫设施内保留14天接受检验。

    该修订条例的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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