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饲料安全法》
《饲料安全法》于1953年颁布实施。现行《饲料安全法》是经第8次修改后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该法不仅规定了受法律约束的饲料种类,其中包括鱼、真鲷、银鲑、鲤鱼、鳗鱼、虹鳟、香鱼、牙鲆、河鲀、竹筴鱼、鲈鱼等养殖鱼类的饲料,还对一些具体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生产、进口、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作相应的记录并保存8年”、“饲料使用者应记录使用时间、使用场所、施用对象、饲料名称、使用量、购买该饲料的时间及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等。
(五)《农林物质及质量标识标准化法》(以下简称“JAS法”)
日本的“JAS法”于1950年5月颁布实施。当时的日本还处于战后的混乱中,物质供应不足、冒牌产品横行,严重地危害着国民的健康。为确保农林物质的质量和买卖的公平化,日本出台了“JAS法”。后经14次修改,现行的“JAS法”是2007年3月修订实施的。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制定并普及公正、合理的农林物质标准,确保农林物质品质改良、买卖的公正化,生产和消费的合理化;同时通过对农林物质品质进行合理标识,以供消费者参考,从而促进公共福祉事业的进步”。
(六)《兽医师法》
《兽医师法》于1949年6月颁布实施,后经10次修改,现行《兽医师法》是2007年12月26日实施的。该法规定“兽医师资格”由农林水产省认证,也就是说,只有在兽医专业毕业后,通过农林水产省组织的“兽医师国家考试”,并取得农林水产省的认证才能取得兽医师资格。
根据该法取得资格的“兽医师”分三大类,即:国家公务员兽医师(在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或检疫所等国家政府机构工作)、地方公务员兽医师(在都道府县政府、家畜保健所、畜产试验场、水产试验场等地方政府机构工作)和民间兽医师(在独立行政法人机构、研究机构、畜牧水产药物及饲料企业工作)。
(七)《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
伴随海洋资源状况的恶化,20世纪后期,日本渔业的发展打出了“从捕捞渔业向养殖渔业发展”的口号,但是由于不当养殖造成的鱼价低迷和高密度养殖带来的病害问题日趋严重,使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受到冲击。为了防止特定鱼病的蔓延,建立合理密度的养殖规范,日本政府于1999年5月颁布实施了《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从政府的角度对渔业协同组合和养殖业者自主实施的“因高密度养殖带来的养殖场环境恶化问题改善计划”进行规范。
《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实施以来历经6次修改,现行的《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是2005年4月修订实施的。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采取促进渔业协同组合等对养殖渔场环境的改善和防止特定的养殖水产动植物传染性疾病蔓延的措施,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产品的稳定供给。”同时,该法还确定了“鱼类防疫员”和“鱼类防疫协力员”的义务和责任,确保从生产源头抓好水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日本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
(一)水产品的标识制度
《JAS法》规定,日本政府要求水产品的标识首先要遵守“JAS制度”,其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JAS规格”,即执行农林水产品的形状、尺寸、重量、包装等的标准。二是“品质标识标准”,水产品的“质量标识标准”分“生鲜水产品质量标识标准”和“加工水产品质量标识标准”。在“加工水产品质量标准”中,除了一般性水产加工品的标识标准外,还有针对海胆(含酱腌海胆)、干燥裙带菜、腌制裙带菜、削制干鱼片、蒸煮鱼类干制品、烤鳗、鱼肉肠等的专门标识标准。目前JAS商标有4种,即:一般JAS商标、特定JAS商标、有机JAS商标和生产信息公开商标。
另外,水产品的标识还应遵守基于《食品卫生法》的“消费期限、品味期限等”标示规定和基于《计量法》的“容量”标识规定等。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Codex委员会”)的“可追溯制度”的定义,日本农林水产省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解释是:“通过水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特定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掌握水产品的移动路线,以便在出现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迅速确定问题对象并回收,能够迅速查明问题根源,能够确保水产品在流通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自2003年《食品卫生法》新修改以来,日本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与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和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国际标准等规定的实施有机结合,并得以不断完善。目前,日本已分别就贝类(牡蛎和扇贝)、养殖鱼类和紫菜制定了不同的质量安全可追溯操作规程。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