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说明的是,日本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基本不存在仅仅针对个别证券的衍生产品,这实际上限制了对冲交易的规模与类型,使得可能的对冲交易仅仅局限于对日本实体经济有积极意义的范围内;此类做法虽然可能形成市场不活络的问题,但却避免了系统风险,并且保证了日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完整性;其意义不容低估。
本世纪初,基于国际竞争环境与日本经济现状的考虑,日本法务省认为宜将公司法的规范模式由“事前规制”转向“事后矫正”,并实现四大目标:确保公司治理的实效性、适应高度信息化社会的要求、改善日本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使公司活动进一步国际化。为此确立了四步走的修法策略,主要围绕库藏股、单位股规制的缓和化,推进公司运作机制的电子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制度,条文表述现代化等内容顺次展开。
当人们还在消化日本2002年全面引进美国制度的成果时,2005年《公司法典》这一划时代的立法作品诞生了,替代了《商法典》中的公司制度。在这部《公司法典》中,不仅条文丰富细致,而且有很多极富特色的制度,如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统合成股份公司,调整最低资本金,改善股票、新股预约权和公司债制度,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会计参与制度,对内控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信息披露方面的国际化,公司监管体制的多重改革,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此前的修法工作的重心即是改善公司治理,该法典有意识地把重心移向中小企业法制的改革,制定了令中小公司相关人士及法律实务界、学界都满意的、新的中小公司法律制度。在东亚经济圈中,日本的“双重经济”模式极富特色,大公司和小公司两极分化,尤其是小公司历经多次经济荣衰数量极为庞大,成为日本经济中重要的一分子。而传统公司法大多按照“中型公司”的理论模型建构,对于小型公司关照较少,日本《公司法典》这一变化正是对经济生活诉求的一个积极回应。
经历了历史性变革,日本公司法俨然已经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尽管在母子公司的关系、债权人、第三人保护等方面尚待继续完善,甚至独立董事建构中缺乏诉讼委员会体制而被疑为作用不彰,但不可否认,如此大规模整饬公司立法的行动有其典型的时代意蕴,当可融入世界公司改革的浪潮,特别是对于东亚地区诸法域在公司法的革故鼎新、探寻卓越方面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日本公司法改革的经验和启示是:其一,注重改革公司法的精神气质。由日本的改革实践可以看到,当代公司法制的发展轨迹是放松管制,培育自由主义的大趋势。因此,公司法修改的首要问题就是要重新确立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制度规则。
其二,转变立法者的视角。大陆法系的立法饱含着立法者对社会生活的预设,传统上倾向于家长主义。而此次日本公司法的修改则将视角转变为法律制度利用人的视角,不刻意追求立法体系上的完美,而注重实用性,为意图创设公司的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
其三,修法要保持延续性。法律是一种历史的存在,其本身的修改多是源自于对现实问题缺乏解释力,而这其中的缺憾极可能是逐渐暴露出来的,那么法律修订中就要不断追踪一项具体制度下根生的问题,以备继续完善之用。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
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我们认为很有必要研究建立中国统一的大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实施统一的监管。
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
借鉴:有必要研究建立统一的大金融监管体制
通过此次考察,我们认为,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而且在恢复日本经济和稳定世界金融体系方面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日本继承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参考。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日本金融界、特别是银行界从之前十余年的惨痛经历中获得了对泡沫经济及其后果的深刻认识。由此而形成的保守、谨慎的经营理念,与日本民族深厚的忧患意识结合起来,使得日本的金融机构对高负债、高杠杆的运作模式以及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持有一种警惕态度。从目前的统计资料看,日本金融机构购买的次贷资产在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中是最少的,它们也没有将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引入日本,推介给日本的投资人。日本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虽然也有近十年的历史,但集中于本土房地产项目的证券化。且经过了1990年以来房市、股市的挤泡沫,不论基础资产还是证券化债券都属于低风险资产。因此,美国次贷危机对日本金融体系的直接影响比较小。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近几年来,日本、韩国在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立法趋势、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而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金融危机,但主要还是采取传统的投资拉动经济模式,对制度建设和法律改革没有从根本上予以重视。我们认为很有必要研究建立中国统一的大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实施统一的监管。此外,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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