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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经济体系,能否借鉴?

作者:未知  来源:新华网   更新:2009-4-23 11:03:04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其次,日本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改组终上正轨,夯实了金融机构的资产基础。日本大藏省与金融界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呵护一直为国际金融界所诟病。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政府起初只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注资,却不愿意对银行坏账进行彻底清理,这也是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迟迟不能结束的一个重要原因。2002年,小泉政府终下决心来清理银行系统的坏账,认真、仔细、尽管有些缓慢地调查、评估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注资规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从一些大银行手中接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限制银行、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交叉持股比例从1991年的27.7%降到2003年末的7.4%。此后,政府又推动甩掉了坏账包袱的银行之间进行大规模的合并重组,形成了三菱UFJ集团等金融巨头。这些措施提振了公众对日本金融机构的信心,也夯实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基础。如今,手头相对充裕的资金让日本金融机构有能力接手华尔街风暴中资金窘迫的美国金融巨头,扩展全球业务。一个有趣的插曲是,当年亲自主持银行资产评估的前日本经济大臣竹中平藏先生,如今理直气壮地批评美国政府对华尔街的注资是鲁莽之举,在不了解银行真实资产状况的前提下的仓促注资,犹如把钱扔进了无底洞,简直是重蹈日本当年的覆辙。

  第三、日本建立了对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的金融厅一体监管体制。上世纪末期,日本经济在经历了数10年的高速增长期后,因经济周期和泡沫经济破灭的原因逐渐进入了低迷发展阶段,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更是雪上加霜般地打击了日本经济,呆坏账拖垮了23家银行,通过政府的帮助最后保留了7家。事实上,在2007年经济开始好转之前,日本政府和社会主要忙于应付解决自身经济危机的问题。无论是日本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都没有关于购买类似美国次级贷款资产证券的直接限制。相反,在完善有关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制度方面,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追随英国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和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法的社会发展取向适度放宽了金融管制。根据2008年1月的统计,日本一共购买了140亿美元的美国次贷,其中商业银行占63亿美元。可以说,在主要经济国家中,日本是最少的。然而,重要的是这个善于总结教训、充满忧患意识的民族自上世纪末就开始了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工程建设。一方面,日本政府积极采取鼓励投资、促进出口、扩大就业的实体产业发展政策,不断降低公司企业设立的门槛;另一方面从1997年开始策划并实施将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分立出来,成立金融厅统筹监管保险、银行、证券以及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工作。经过两个阶段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立法改革,日本建立了对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的金融厅一体监管体制,泛滥于美国无监管的场外交易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在日本都必须接受监管。

  总体上看,对过往金融危机教训的总结也使得日本各界对于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清醒、理性的认识,不盲目夸大金融以及金融市场的作用,对于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持谨慎态度。在与日本资本市场与法制研究会的座谈中,前日本金融厅长官五味广文说,在日本,金融应当是实体经济的润滑剂,而不是经济的主导。的确,日本是全世界制造业最发达、技术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传统上,日本的银行为日本企业的高速发展和扩张提供了大量资金,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平成泡沫以及破灭后的大衰退则从反面证明,金融系统流动性的泛滥不仅导致金融危机,而且会引起实体经济的衰退。近年来日本金融市场基础法律改革以《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主线,着眼于保护金融商品投资人的利益,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义务,这些都进一步增强了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意识。

  编者按:应日本有关机构的邀请,2009年3月28日至4月5日,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率证券法学研究会代表团赴日本进行了访问。通过这次访问,代表团对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商品交易法有了较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对日本金融业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改革措施和谨慎经营所积累的经验有了切身的感受。

  《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金融法制改革的里程碑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又可用“四个化”来形象概况: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的“横贯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其中,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的横向扩大化和规制内容的灵活化又是最主要的特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虽然是个复杂的体系,其中“横贯化”特点即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的趋势,是最根本的特点。

  一、横贯化。此次修法,日本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适应近几年来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最大幅度地横向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具体有:1.追加信托受益证券、抵押证券作为有价证券,并规定有无权利凭证不影响“有价证券”的认定;2.直接列举和导入了“集合投资计划”这一总括性概念,作为兜底,该法最大限度地把几乎所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纳入适用对象,进行统一规制;3.扩大了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围,其不仅包括场内交易,还包括场外交易、跨境交易,其对象既包括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又包括天气衍生品等金融指标。

  另外,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横贯化规制也延伸到了业务领域。该法明确了“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的范围,要求其统一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从销售、劝诱到资产运用、投资建议的诸项规定。

  第三,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趋势也必然会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投资者、自律规制机构等金融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法一方面将证券交易、投资信托、投资顾问、金融期货交易纳入了"金融商品交易业"的范畴;另一方面,根据业务内容与范围的不同,又将金融商品交易业细分为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建议与代理业、投资运用业等四类业务。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金融创新,该法简化了行政程序,对金融商品交易业统一实行登记管理。

  二、灵活化。该法按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或者财力,把投资群体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以及可变更的专业投资者或者一般投资者。其中,可变更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向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申请将其确认为一般投资者;反之亦然,但确认程序更趋严格。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金融商品交易法》要求金融从业人员遵守不同的行为规则。例如,向一般投资者销售金融商品时,从业人员必须履行书面交付义务,不得不当劝诱等。但对于专业投资者,从业人员不受上述行为规则的约束。

  三、公正化、透明化。《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是将季度报告法定化。第二是引入内控报告书制度。第三是增加要约收购交易的透明度。除了充实要约收购报告书等一般性要求外,《金融商品交易法》对目标公司课以就收购事项发表“意见说明报告书”的义务。第四是修改大量持有报告制度。

  四、严格化。该法大幅提高了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维系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赖。日本对于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谣言的传播、欺诈手段、操纵股价行为、提供在重要事项中有虚假内容的有价证券报告书、不提供有价证券的申报书等的处罚,明显加大了罚款、罚金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日本金融监管的行政监管机关历经了财政和金融的集合到分离的变迁,并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s),即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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