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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教授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作者:未知  来源:青年参考   更新:2008-9-2 15:48:27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8月12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用中英文发布,向国内外各界人士广泛征求对地震灾区重建的意见。清华大学野村综研中国问题研究中心在此前的7月18日,曾邀请日本一桥大学国际·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财务综合政策研究所特别研究员田近荣治,在北京国家图书馆面向在京多所高校的学生和社会听众,作了《灾后重建——日本政府的角色》的演讲。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家,田近荣治教授的介绍应对我国灾后重建有所启发。

  日本堪称世界地震发生最多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每年发生的有感地震多达上千次,全球10%的地震发生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田近荣治教授在演讲中,首先对日本从1945年以来的灾害情况进行了回顾。可以看出,在日本,导致较多伤亡与失踪者的自然灾害是台风及暴雨,如1945年9月17日的枕崎台风,死亡和失踪人数达到3756名;1959年的伊势湾台风,也有多达5098人死亡和失踪。但因防灾工程和基础设施不断改善,这类受灾人数逐渐减少。在地震方面,1945年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是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死亡人数达6437名。

  因自然灾害多发,日本政府一直很注重灾后重建。日本早在1947年就出台了《灾害救助法》,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田近荣治教授介绍说,《灾害救助法》的宗旨是“以自然灾害发生时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权利为目的”。这部分工作主要由日本的都道府县知事(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单位领导人)负责,费用也主要由都道府县的地方财政支付,但根据其负担能力,最高可由国家支付90%。

  田近荣治还介绍了日本的《慰问金法》,明确规定了怎样向受灾者支付慰问金,“如果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死亡,金额为500万日元(约合33.3万元人民币),其他情况为250万日元(约合16.7万元人民币)”。日本政府还实行“灾害援助资金借贷”政策,对家庭收入设置一定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家庭,以350万日元(约合23.3万元人民币)为上限提供贷款,通常设定3年的宽限期,从借款之日起10年内还清。

  在谈到基础设施的重建时,田近荣治提到了日本的“重大灾害制度”,重大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同样受灾惨重,所以国家须承担绝大部分费用。该制度特别强调在重建道路和设施时,须遵循“复原如旧”原则(除某些不可能恢复原状的情况外),要求在受灾前的原址上重建,并恢复原样。但这一规定也给重建增加了难度,造成实施的一些困难。

  田近荣治教授最后还谈到,他认为日本救灾制度的“失败之处’在于,由于不断追加受灾后的公共支援,而弱化了事前的防灾努力,一旦首都和大城市发生大规模地震而国家不能兑现对国民所承诺的支援措施时,就会辜负国民的期待,产生更大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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