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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费者契约法上的缔约过程规制与说明义务--以说明义务规范的构造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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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牟宪魁 文章来源:日本法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3 13:54:51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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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在结束对产品责任法(PL法)的审议后,日本的国民生活审议会消费者政策部会开始转向了对消费者交易问题的检讨,同年底提出针对契约缔结过程及契约条款的具体、全面的民事立法化的方向。1998年1月,该部会发表了中间报告书《消费者契约法(暂称)的具体内容》,广泛听取有关各界(28个行业,52个团体)意见,次年1月发表了报告书《面向消费者契约法(暂称)的制定》。对此,日本行政改革推进本部的规制改革委员会在关于规制缓和的两次论点公开中指出,伴随着规制改革等经济结构改革的发展,政策运营的基本原则应由事前规制转变为对市场规则的完善。这就需要制定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自己责任为基础的能促进经济活动的公正市场规则,而且为了便于迅速解决两者间的纷争,该法规定的要件应该明确并具有较高的预见可能性。经济合作开发组织(OECD)在对日审查报告中也建议日本进一步改革,欢迎消费者契约法的施行。在此背景下,该法案历经七年的讨论于2000年4月经众参两院审议通过,5月公布,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 消费者契约法的目的和意义 关于消费者契约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者在第1 条中宣示:“鉴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所掌握信息的质和量以及交涉力上的差距,为了在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某种行为而发生误认或为难的情况下,使消费者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能够被撤销,并使合同中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的不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全部或一部归于无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促进国民生活的稳定提高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由此看来,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解决近年来日益严重化的消费者契约纠纷,二是实现向重视市场机制的社会的转换。 二 立法的原点:中间报告中的说明义务规范构想 着眼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信息上的差距,中间报告的构想是,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消费者可以撤销因经营者的说明义务违反(沉默)和不实说明而缔结的契约。这一构想在中间报告中的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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