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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资源管理的经验:体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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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7 11:12:49 文章录入:suyang 责任编辑:su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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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源自世行“解决中国水资源短缺”的分析、建议背景文章中的《日本水资源管理的经验:体制和政策》。
中国水网消息,为了解决本国面临的水资源问题,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带来的用水需求,日本政府建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体制。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套体制总体上运行良好,对于有效地管理日本的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介绍如下:
(一)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要作用
在日本的水资源管理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制定和实施水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总体规划;其二,对水务事业单位和设施进行监管并负责其运营、维护和管理;其三,为水资源管理提供财政支持。其中,日本中央政府在第一和第三两个方面的作用尤其值得关注。
1.制定水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
这是中央政府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履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能,集中体现为两个综合性的规划,即《国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基本规划》。
《国家水资源综合规划》即广为人知的《水规划》,是由国土交通省根据《国家发展综合规划》起草拟定的,后者在《国土综合开发法案》中做了明确规定,并得到首相内阁的批准。《国家水资源综合规划》是一个多年规划,阐述了与水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有关的中长期规划问题,同时预测了全国长期的水需求。《国家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日本全国水资源开发的基本计划,为水坝和水利系统的开发建设提供了依据。国土交通省依据该规划制定更详细的年度发展计划和相关的预算。最新的《水规划》,即《水规划21》,更强调对现有水资源的高效利用,而不是新的水资源的开发,因为近期日本的总需水量基本保持稳定甚至有小幅下降,已经开发建设的设施足以确保供水的稳定。
1994 年12 月,日本内阁根据《环境基本法》批准了《环境基本规划》。该规划阐明了与水质和水量(包括水资源保护)有关的长期、综合性的环境政策。《环境基本规划》提出了四个长期目标:建立有利于促进良性物质循环的社会经济系统;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社会所有部门共同参与环境管理;增进国际交流和合作。
除制定上述规划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与水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其中包括:对公用水和地下水做出了统一的质量规定;针对包括河流、海洋和沿海地区、湖泊等在内的每种水体制定了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针对26 种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物质,包括镉和总氰化物,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1997 年3 月,日本出台了关于地下水水质的环境标准。此外,有22 种其他物质被确定为需要进一步观察的“监控物质”。此外,为了保护生活环境,还出台了有关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溶解氧(DO)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了防止富营养化,还针对湖泊/水库、海洋/沿海区中的氮和磷水平,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
2.为水资源管理提供财政支持
日本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每年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为水资源的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在2005 财政年度,日本中央政府与水相关的预算达21168.94 亿日元,大约占国家公共工程总预算(83259.98 亿日元)的四分之一,是国家预算总额的10%。中央政府在水资源方面投入的财政资金主要有两种支出形式:一是直接投资于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二是通过转移支付为地方政府和公有水务企业提供补贴,使之在将生活用水、污水排放收费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的情况下,能够支付有关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成本。这种补贴的最终受益人实际上是水的终端用户。
从其用途看,政府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其一,新的水资源开发和保护设施的建设;其二,现有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新设施建设 中央政府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新的水资源开发和保护设施的建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央政府以补贴的形式直接支付一半以上的建设费用2。当然,具体承担比例会因所建设施的用途而异。中央预算资金支持的最主要项目是防洪设施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目前,大约40%与水有关的中央政府预算被用于防洪设施,比如建设水坝、供水系统以及相关设施。防洪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费,70%由中央政府承担,30%由地方政府支付。
由于2005 年日本能够享用污水排放系统的人口比例在发达国家中最低,仅为66.7%,因此,加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是日本当前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与水相关的中央政府预算中,大约35%被用于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的50%到55%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承担45%或40.5%,其余4.5%到5%则由受益人支付。
农业用水设施建设经费都是由政府承担的,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对于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设施建设的费用,政府直接承担的比例则较低。
有关不同设施建设经费的来源比例,请见图1。
为支付上述新设施建设的成本,中央政府的资金来源于国税的收入和发行国家公债。地方政府的资金除来自地方税收之外,还有一部分依靠中央政府的低息贷款以及发行市政债券。就是说,中央政府除直接承担相应比例的成本之外,还通过提供低息贷款、购买市政债券等方式,帮助地方政府支付它们分摊的成本。由于建设费用太高,地方水务经营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成本,它们必须依靠财政投资和政府贷款。这些贷款由所建设施竣工之后运营所得的收入来偿还,贷款的期限和进度取决于该设施的折旧情况,通常都在10 年以上。
现有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 对于现有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政府的财政支持集中于两类设施,一是防洪设施,二是农业用水设施。对于防洪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费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55%和45%;而对于农业用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费用,中央政府承担55%,地方政府承担22.5%,其余22.5%由受益人(通过水务公司征收水费)支付。对于与污水处理、生活供水和工业用水有关的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则由水费收入来承担。有关不同用途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费用的分摊情况,请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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