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丢弃等行为不断发生的情况下,由排放企业对产业废弃物(产废)的处理负责的观点。这已成为废弃物处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规定企业自身必须负责对产废进行正确处理。同时,还可以委托给专业处理公司代为处理,许多企业选择委托处理的方式。此时,签订委托协议后的责任由专业处理公私承担,而200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规定排放企业也负有责任。
具体规定排放企业负有确认处理情况的提醒义务。违反提醒义务或违反委托标准时,由都道府县知事采用措施命令等形式给予行政处分。此外,还规定大量排放企业负有制定处理计划的义务。
在贯彻排放企业责任时必不可少的是遵守委托标准。委托对象必须持有行业资质,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产废处理业务。
签订书面协议,排放企业应在直接了解了收集搬运公司和专业处理公司的能力等情况后,再签订协议。委托处理特別管理产业废弃物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注意事项。
此次修改中,还强化了产业废弃物管理单(货物清单)制度。排放企业必须通过货物清单确认最终处理厂是否对废弃物进行了正确处理。如不切实执行,将处以罚款。自2008年度起,规定排放企业有义务报告货物清单的交付情况。
尽管强化了规定,2003年在岩手县和青森县的交界处还是发现了大规模的非法丢弃事件。同年再次修改废弃物处理法,设立非法丢弃未遂罪。同时,对于过去进行的非法丢弃,以时限立法的方式制定了产业废弃物特别措施法,将撤去费用的一部分补贴给各地方政府。
2010年3月,向国会提交了以强化排放企业责任为核心之一的废弃物处理法修改草案。以建立事先申报制度为目标,即如果要将产废存放在企业以外的地方,则必须提前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