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把教育督导视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始终把教育督导放到重要的位置。日本十分重视教育督导的组织建设,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备的督学网络。各级督导机构都有其特定权限,权责分明,他们互相尊重各自的权利和意见、相互合作,体现出民主的倾向。他们都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工作,只是工作的范围和方式不同而已。
日本教育督导工作的相关法律和机制比较健全,各督导部门在法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督导所依照的标准在法律中有所规定,从而避免官僚式督导的弊端。例如,《教育公务员特例法》(1949)规定,教师有努力提高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使促进教师不断提高自我成为督导的职责任务之一。(李建民、肖甦《新世纪日本教育督导改革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