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年8月29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对许多人而言还是个相对陌生的概念。18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在全球范围内日益严重,甚至威胁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各国开始努力探索尝试,在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容量限制下,形成高效率、低消耗、人类需求得到理性满足、自然环境仍能维系良好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循环经济”模式。 自20世纪末,部分经济发达国家着手制订推行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我们的东邻日本。日本虽然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起步晚于德国等国家,却后来居上,体系完备。 二战结束后,日本经济崛起势头极为惊人,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民生产总值已上升至世界第二位。但是,经济增长付出的代价是资源快速耗竭和废物管理问题日益突出,演变成严峻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日本政府认识到,应当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代之以循环经济。 2000年被称为日本“循环型社会元年”。当年6月,日本召开了“环保国会”,公布并施行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立足于日本环境与资源的现实情况,,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战略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法规定了“确立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在这两大原则下,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而合理地承担责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众的消费活动要避免产生废弃物,尽可能实现可循环利用的生产消费方式。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还确立了环境影响事先评价制度以及利用、处置废弃物等循环资源的法定基本顺序(抑制产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妥善处置),从而最大限度地了降低环境的负荷。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在日本为循环经济所构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的作用,居于第一层次。体系中的第二层次是两部综合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第三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订的五部专项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上述法律法规从不同领域支持着基本法的贯彻实施。 国际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之所以成为发达国家中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和日本政府建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分不开的。我国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中,也借鉴汲取了日本的成功经验。 |
日本的循环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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