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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建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如何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

作者:贯通日本…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3/21 12:01:06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在日本,宅建士在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是其职责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法律依据和专业操作,确保买卖双方按照《売買契約書》中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保障交易顺利完成并降低履约风险。这一过程主要依据《宅地建物取引業法》(宅建业法)、《民法》等法律,通过核查、协调和记录实现。以下是宅建士如何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1. 理解“合同履行监督”的法律基础

  • 《民法》第415条(債務不履行による損害賠償)
    • 未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第533条(同時履行の抗弁権)
    • 一方未履行时,另一方可拒绝履行(如残金未払で引渡拒否)。
  • 《宅建業法》第37条(契約書交付義務)
    • 合同需明确履约条件,宅建士负责监督执行。
  • 《宅建業法》第35条(重要事項説明)
    • 披露履约相关信息,确保透明。
  • 宅建士理解
    • 监督是確保双方履行義務的关键,维护取引公平。

2. 合同履行的主要监督内容

  • 売主義務(卖方义务)
    • 引渡(物件交付)、抵当権抹消、瑕疵修繕。
  • 買主義務(买方义务)
    • 支払(手付金、中間金、残金)、書類提出(登記用)。
  • 双方共同義務
    • 登記手続、税務分担(固定資産税日割り)。
  • 宅建士职责
    • 監督各項履約,如“引渡2025年6月30日予定”。

3. 合同履行监督的方法

(1)前期准备与确认

  • 合同审查
    • 確認条款明確:
      • 価格(5000万円)、支払スケジュール(手付金500万円、残金4500万円)。
      • 引渡時期(2025年6月30日)、抵当権抹消義務。
  • 履約条件核查
    • 確認売主権利証、買主融資承認。
  • 宅建士职责
    • 確保履約基礎,如“権利証確認済み”。

(2)履约过程监督

  • 支払監督(支付监督)
    • 確認手付金、中間金、残金按時入帳,保留振込証明。
    • 使用エスクロー(第三方托管),確保“残金と登記同時”。
  • 引渡監督(交付监督)
    • 檢查物件現状(無損壊、無占有者)、記録引渡時写真。
  • 登記監督(登记监督)
    • 協助司法書士,確認権利証交付、移転登記申請。
  • 負担解除監督(负担解除监督)
    • 確認抵当権抹消(銀行弁済証明)、更新《登記簿謄本》。
  • 宅建士职责
    • 確保履約進捗,如“残金4500万円入金確認”。

(3)履约记录与存档

  • 方法
    • 保存履約証拠(支払証明、引渡記録、登記副本)。
    • 記錄通信履歴(メール、電話)。
  • 宅建士职责
    • 確保可追溯,如“引渡完了記録2025年6月30日”。

4. 处理履约问题的措施

(1)未履行识别

  • 方法
    • 比較合同与実態:
      • 売主未引渡(遅延)。
      • 買主未払(残金不足)。
  • 宅建士职责
    • 及時發現,如“引渡遅延、2025年7月1日未完了”。

(2)协调解决

  • 方法
    • 通知違約方,要求履約(例:売主に引渡催促)。
    • 協商調整(如延期、減額)。
    • 作成《変更合意書》,明確新条件。
  • 宅建士职责
    • 中立調停,如“引渡2025年7月31日に延期合意”。

(3)法律対応

  • 方法
    • 若協商失敗,建議依《民法》第415条請求賠償。
    • 若故意違約,依《民法》第533条行使同時履行抗弁。
  • 宅建士职责
    • 提供法律建議,如“弁護士紹介、訴訟支援”。

5. 特殊情况下的监督

  • ローン不承認(贷款未批准)
    • 確認特約実行,手付金返還。
  • 瑕疵発覚(瑕疵发现)
    • 監督売主修繕,記録修繕完了。
  • 相続未登記(继承未登记)
    • 協助売主登記,確保引渡前完了。
  • 宅建士职责
    • 針對特殊問題,確保履約,如“修繕費50万円売主負担”。

6. 实际案例中的监督

  • 案例1:標準取引
    • 監督手付金500万円入金、引渡2025年6月30日、登記同時完了。
  • 案例2:引渡遅延
    • 發現売主遅延、協商延期至7月31日、作成合意書。
  • 案例3:残金未払
    • 確認買主資金不足、依特約解除、手付金返還。

7. 宅建士的职责与局限

  • 职责
    • 核查履約条件、監督過程、解決問題。
    • 確保合法透明,如“支払・引渡記録保存”。
  • 局限
    • 無強制執行権,若訴訟需法院介入。
    • 無法完全預防故意違約。

8. 不监督的后果

  • 取引后果
    • 未履約で紛争、取引中止、損害発生。
  • 宅建士責任
    • 未尽監督義務,可能賠償(《民法》第709条)或資格吊銷(《宅建業法》第68条)。

总结

宅建士在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合同履行的監督”通過以下步骤實現:

  1. 理解法律:《民法》第415条、《宅建業法》第37条。
  2. 監督内容:支払、引渡、登記、負担解除。
  3. 操作方法:準備確認、過程監督、記録存檔。
  4. 問題處理:識別、協調、法律対応。
  5. 特殊情況:ローン、瑕疵、相続対応。以《宅建業法》為基礎,通過專業監督確保合同履約,是取引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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