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宅建士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广告宣传活动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主要依据《宅地建物取引業法》(宅建业法)以及相关法规。这些规定旨在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平性。宅建士作为专业人士,不仅需遵守这些法律,还需在广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以下是宅建士在广告宣传时需要遵守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具体要求:
1.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的核心规定
(1)第32条:誇大広告の禁止(禁止夸大广告)
- 内容:
- 禁止在广告中夸大或虚构事实,如不得宣称不存在的优势或隐瞒重要缺陷。
- 广告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对象(宅地或建物)一致。
- 具体要求:
- 不得使用“絶対お得”(绝对划算)等模糊或未经证实的主观表述。
- 若宣传“海景房”,需确保建物确实有海景,且无遮挡风险。
- 宅建士职责:核实广告内容与不動産登記簿、建物状况等一致。
(2)第33条:広告開始時期の制限(广告开始时间的限制)
- 内容:
- 在取得交易对象的明确委托或所有权之前,不得发布广告。
- 若涉及开发项目,需取得《都市計画法》的开发许可后才能宣传。
- 具体要求:
- 例如,未签约的土地不能提前广告出售。
- 新建公寓需在建筑确认(《建築基準法》)后才能宣传。
- 宅建士职责:确认卖方授权或许可文件后再协助发布广告。
(3)第34条:表示事項(必须标示的事项)
- 内容:
- 广告中必须明确标示以下信息:
- 宅建業者の名称・免許番号:如“株式会社ABC 不動産 国土交通大臣(5)第1234号”。
- 取引態様:明确是“売主”(卖主)、“代理”(代理)还是“仲介”(中介)。
- 物件所在地:具体地址或地番。
- 価格:如“3000万円”或“月額賃料10万円”。
- 具体要求:
- 不得故意遗漏身份信息或模糊交易性质。
- 若价格含税,需注明“税込”。
- 宅建士职责:确保广告包含法定信息,避免误导。
(4)第47条:虚偽または誤解を招く表示の禁止(禁止虚假或误导性表述)
- 内容:
- 禁止任何可能引起误解的表述,如虚假的交通便利性或未来升值潜力。
- 具体要求:
- 不能宣传“駅徒歩5分”(步行5分钟到车站),若实际步行需10分钟。
- 不得声称“将来価値が上がる”(未来价值上升),除非有客观依据。
- 宅建士职责:审查广告用词,确保基于事实。
2. 《消費者契約法》的补充约束
- 第4条:不当条項の無効(不当条款无效)
- 内容:
- 若广告中的承诺(如“绝对无瑕疵”)与实际不符,且写入合同,可能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而无效。
- 具体要求:
- 宅建士职责:避免广告内容与合同条款矛盾,确保可履行性。
3. 《景観法》与地方条例的限制
- 内容:
- 在特定地区(如历史保护区),广告可能需遵守外观或内容限制。
- 地方自治体可能要求广告避免破坏景观或社区环境。
- 具体要求:
- 宅建士职责:了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特殊规定,调整宣传方式。
4. 其他相关法律与行业规范
- 《不当景品類及び不当表示防止法》(不当奖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简称《景表法》):
- 内容:
- 禁止优越性误导(如“地域No.1”需有数据支持)。
- 禁止不当诱导(如虚构优惠)。
- 具体要求:
- 若宣传“特別価格”(特别价格),需证明与其他时期相比确实优惠。
- 宅建士职责:确保广告不违反消费者厅的指导方针。
- 日本宅建協会倫理規範(日本宅建协会伦理规范):
- 内容:行业自律要求宅建士保持诚信,不以欺骗性广告吸引客户。
- 宅建士职责:遵循职业道德,避免短期利益损害长期信誉。
5. 广告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 法律依据:《宅建業法》第35条(重要事項説明)的延伸**
- 内容:
- 广告中涉及的重要信息需与后续披露一致,如土地的洪水リスク(风险)或建物の瑕疵(缺陷)。
- 具体要求:
- 若建物老化严重,广告不得仅宣传“新装リフォーム済”(刚装修),需说明实际年限。
- 宅建士职责:在广告阶段初步提示风险,避免客户误解。
6.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核实事实:
- 宅建士需查阅《登記簿謄本》、实地勘察建物,确保广告描述真实。
- 例如,宣传“100平米”需与登记面积一致。
- 避免模糊表述:
- 用具体数据替代笼统词语,如“徒歩8分”而非“駅近”(近站)。
- 记录保存:
- 保留广告发布依据(如照片、许可文件),以备监管检查。
7. 违反规定的后果
- 行政处罚:
- 违反《宅建業法》第32条或第47条,可能导致宅建士资格吊销(第68条)或宅建業者营业停止(第65条)。
- 民事责任:
- 若广告误导造成客户损失,需赔偿(《民法》第709条)。
- 刑事责任:
- 严重虚假宣传可能构成詐欺罪(《刑法》第246条)。
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 案例1:宅建士宣传“新築同様”(如新建),但建物实际为20年老房,未披露瑕疵,违反第47条,被责令整改。
- 案例2:广告称“開発予定地隣接”(邻近开发地),但未获许可,违反第33条,宅建業者被罚款。
- 案例3:宅建士注明“仲介・免許番号第1234号”,并准确描述“駅徒歩7分”,符合第34条要求。
总结
宅建士在广告宣传时需遵守《宅建業法》的核心规定,包括禁止夸大、限制广告时机、标示必要信息、避免误导,同时兼顾《消費者契約法》、《景表法》等补充约束。他们通过核实事实、确保透明、遵守地方规定,确保广告合法合规。这一职责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维护行业信誉和客户信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