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计划

作者:金永明 文章来源:日本发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7:02:0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自2001年6月12日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向首相小泉纯一郎提交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以来,为实施《意见书》中提出的各项改革,完善日本司法制度,日本于2001年11月6日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此法由第一章总则(第1-4条)、第二章基本方针(第5-6条)、第三章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第7条)、第四章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第8-18条)组成,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根据《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第8条(为综合而集中地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在内阁中设立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的规定于2001年12月设立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的职责范围:(1)对推进司法改革进行综合的调整,(2)制定和实施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3)为综合而集中地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起草有关必要的法案与政令,(4)联络和调整与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有关的机关和团体之间的关系(本法第9条)。
  为了改革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的基础,依据《意见书》的宗旨和目的以及《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第7条(政府应该制定与司法制度改革有关的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的计划,内阁总理大臣应制定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的草案,并力求获得内阁的通过)的规定,日本于2002年3月19日在内阁会议上通过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
  
一、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
  
  1、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宗旨: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是根据《意见书》的宗旨,为改革司法制度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础,对政府应采取的措施、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在设立期间应做的工作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做的工作,包括措施内容、实施期限、起草法案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观点:随着社会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等的显著进展,为推进以行政改革为首的社会经济结构改革,寻求明确的规则以及贯彻自我责任的原则实现向事后监视、救济型社会的转换,为实现自由而公正的社会,使成为社会基础的司法制度符合新的时代,更贴近国民,从国民的观点出发,政府认为根本性地改革司法基本制度,切实强化司法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基于这种认识,决定以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为中心,根据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综合而集中地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在促进司法制度改革时,根据《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规定的基本理念.在让国民更易利用司法资源的同时,在公正而要当的程序下,为了构建更迅速、适当而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司法制度,培养和确保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广泛的知识(教养)、丰富的人性和职业伦理的多数法律工作者,寻求支撑其他司法制度的体制的充实和强化,以及通过扩大国民对司法制度的参与、追求国民对司法的更深理解和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度,为形成更加自由而公正的社会作出贡献;并为实施《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所规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决定采取必要的法律上、财政上以及其他的措施。
  3、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的基本内容: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由四部分组成。即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构建符合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其内容包括改革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司法制度、应对国际化;第三部分:充实和加强支撑司法制度的体制,其内容包括壮大法律工作者队伍、改革法律工作者培养制度、改革律师制度、改革检察官制度、改革法官制度和促进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交流;第四部分:确立国民基础的司法制度,其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基础(国民参与司法)、完善确立国民基础的条件。这些内容均是对《意见书》内容的具体化,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要求各相关的职能部门根据司法制度改革计划书规定的目标、期限等内容,具体地制定出相应的对策、计划和措施。
  鉴于司法制度改革单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必须依靠其他部门,尤其是最高法院、律师协会的参与,对于综合而集中地推进司法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为此,最高法院和律师协会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
  
二、最高法院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大纲——切实推进改革的计划
  
  最高法院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的基本方针:从最高法院是作为运作审判制度的国家机关,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负有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责任和义务的观点出发,在政府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时,在积极地进行合作的同时,最高法院自身也应该通过切实地制定和实施措施及对策,力求有计划地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该大纲的基本内容:此大纲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推进改革的措施。其内容包括:构建符合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充实和加强支撑司法制度的人员体制、确立司法制度的国民基础。这些内容是最高法院根据《意见书》的宗旨,参考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地位,规定了自身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做的工作。
  
三、日本律师协会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以追求更亲近而可信赖的律师为目标
  
  日本律师协会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符合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基础;第三部分:支撑司法制度的法律工作者的应有状况——加强法律工作者人员基础;第四部分:以国民为基础——让国民参与司法。此计划的内容也是日本律师协会根据《意见书》中提及的各项改革,参考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结合律师协会自身的地位和特点及作用,规定了自身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实施
  
  自《意见书》提出以来,日本政府根据《意见书》中提及的各项改革,采取了具体的措施,即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各部门尤其是最高法院、律师协会针对司法制度推进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制定了具体的计划,并正在切实地实施这些计划和制定相应的对策及措施。至今,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已召开了多次会议,主要是讨论、实施司法制度改革计划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听取各方的意见,以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和立法。学术界对具体的问题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科研究生院在教育方法上应如何教育?对是否应该废除单向式的教育方法,引入双向的教育方法,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在教育内容方面,有学者认为必须利用统一及实用的教材。第二,法科研究生院学生的成绩评定和学分认定应如何进行?为了使法科研究生院的毕业生符合《意见书》中所规定的要求,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人认为必须采取严格的成绩评定与学分认定标准,为此,一方面要求教师进行意识改革,另一方面,应制定出保证其实施的制度,还应建立公平合理的第三者评价机构。第三,大学法律系的教育改革。为了适应法科研究生院的教育,大学法律系的教育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重点是在教育基础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培养学生在观察、发现、分析、处理和解决问题方面的实际能力。第四,新司法考试、司法进修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新司法考试应如何克服旧司法考试的缺陷?有学者认为取消口试不利于选拔人才,是新司法考试制度的重大缺陷。司法进修的重点应在加强基础知识方面还是在提高实践能力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论,观点不一。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只有等到有关的机构在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制度及对策以后,根据一定时期的实施状况,再加以研究和修改及完善。
  
  【作者介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

《政治与法律》   第2003-6期 


[1] [2]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