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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官制对隋唐官制的继承与创新

作者:刘敬者 文章来源:日本发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6:59:43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公元645年6月12日,中大兄皇子发动政变,斩杀了扶持王室的权臣苏我入鹿。14日,是极女皇宣告退位,由中大兄的舅舅轻皇子继位。即孝德天皇,中大兄被立为皇太子。6月19日,宣布以“大化”为新年号。646年元旦,又发布了《改新之诏》,正式开始政治经济的全面改革,即历史上有名的“大化改新”。主要内容之一即是废除世袭氏姓贵族制度,建立一整套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其他还包括土地制度及赋税制度的改革。
  在改革的同时,大化领政府还根据当时的实际
形势需要,制定了系列单项法令,如二官八省一台制、国郡里制、班田制、租庸调制等。新政权基本稳固之后,从668年开始,以申臣镰足为首,参考大化改新以来的诏今及单项法规,编成了22卷法典,史称为《近江令》,这也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正规法典,完成于671年,由于第二年发生了“壬申之乱”,未能实施。后来,天武天皇又从681年开始,以《近江分》为基础,修订、编纂了名为《净御原令》的新法典。到了8世纪,日本律令建设进入了高潮期。701年完成了著名的《大宝律令》,这是对大化改新期间对隋唐法制诸内容全面吸收借鉴所形成的日本法制模式的充分肯定。《大宝律令》现已散失,只能从其他古代典籍中看到有关的内容。到78年,又以《大宝律令》为基础,编纂完成了《养老律令》。至此,不但日本的中央封建官制已经完备成熟,自成体系,成为日本政制的核心部分,而且反映、记载官制内容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也宣告完成。日本成为了一个法制完备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这是日本古代学习。吸收并创新中国文化过程中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本文拟就《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所记载的有关日本律令官制的内容与隋唐时期的中国封建官制作一全面比较,从中可以发现,在日本吸收中国法律文化过程中也有一些值得我们今天学习的地方,这可以指导我们高效率地吸收西方有价值的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
一、日本中央官制的确立

  日本大化政府仿照隋唐时期的中央及地方官制,废除了以氏姓世袭为基础的奴隶制国家体制,建立起以天皇为中心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律令官制,概括为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制。即在中央设置神祗官和太政官,神祗官高于太政官,掌管中央祭神事务,太政官中的高级官吏称为公卿,最高的官职为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大纳言和国博士。他们均为太政官公卿,共同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在太政官下又设置8省(官厅),即中务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宫内省,以上构成了中央官制的主体。此外还有一台五卫府,一台即
弹正台,五卫府包括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
  在隋唐时期,中央官制没有专设的祭扫盲,祭扫活动由太常寺以及礼部兼理,而日本则专设神祗官,以示对祭神的高度重视。太政官一职的职责类似于唐朝中央的最高权力机构政事堂。政事堂由三省长官及御史台长官共议国事,职权均可视为宰相,以便互相牵制,这是利于皇帝集权的重要措施。日本的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大纳言和国博士均视为公卿,其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可见是一致的。左大臣、右大臣的设置也借鉴了隋唐时的内容,隋唐在尚
书省长官尚书令下设置左右仆射各一人作为副令或到长官。尚书令缺时则以左仆射为主,日本借用职权形式时改换了名称。至于大纳言之称更明显地取自隋唐,隋曾将门下省长官待中改为纳言,唐武德三年,又将纳有改为诗中,光宅三年又改回纳言。中日的纳言均为参政大臣;这是共通之处,而日本称大纳言之后,又使这一官称有了日本特色。而国博士的设置似乎借鉴了隋唐时的体博士,律博士设于国子监内,职责是教授法律和保管法律典籍。日本设立国博士则大大提高了博士一类官职的地位。可见日本的继承具有明显的实用特征和创新特点。
  日本封建官制中的八省制度则对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进行了糅和式的继承,同时也学习了更深层的内容。隋文帝时曾设置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待五省,唐高祖则又增加了殿中省,共六省。因此,普通所讲的三省六部制只是对隋唐行政机构的概称。日本学习时则是全面的借鉴与改造、隋唐的六部本来隶属于尚书省之下,日本则将省部合用,并将六部增加到八部。同时,八省的职权也综合了隋唐六部及其他省部的职能。中务省主持草拟诏书、朝廷礼仪及侍从皇宫事务,综合了唐朝中书、尚书、殿中等省的职责。式部省则仿照唐朝的吏部,掌管官吏的任免、考课。治部省的职责与唐朝礼部相同,主持国家典礼及外交事务,但祭扫内容已分离出去,专设了神祗官、民部省相当于唐的户部,而唐朝的户部也是在贞观二十三年六月由民部改称的部兵部省则与唐朝的兵部相当,大藏省与工部相对应。宫内省职责较宽,综合了唐朝殿中省、光禄专、家正寺等机构的职能,主掌宫内大小事务及官营经济。唐朝官僚机构的名称可以概括为省、台、寺、监、卫、府,日本则依照需要择而用之,可见在中央官制建立过程中,日本始终贯彻了吸收与创新结合的原则,没有照搬,有时即使完全沿用其职能,也要换一个名称。
二、日本地方官制的特征

  至于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也从唐朝吸收了许多内容。日本将全国分为内、七道,而唐太宗贞观元年,曾依照山川走向,将全国划分为十道,当时并非行政区,而是监察区,有时置官,有时不置官,它为巡按使,由皇帝临时派遣,监察地方事务,直到唐玄宗时才改十道为十五道,并置采访使、观察使常驻,道遂成为州的上一级行政机构。而日本在学习唐朝初始即将道改为行政区,可谓一步到位,学得直接了当,学得极其实用。在道以下,日本设置了国、郡、里(后改为乡),分别设置国司、郡司、里司为长官,基则为保和户,以五户为保,五十户为里,名称都是唐
朝固有的,但数量等级都有了变化。在唐朝则是道、州、县、乡、里、村,以百户为卫,日本去掉了州。县两级机构。同时,里的户数减掉一半,说明照顾了日本小国的实情。
  除了一般的行政区划外,在特殊地域设立管理机构方而,日本也借鉴了唐朝的做法。唐将首都、陪都所在的州改称为府,意为升格,如雍州是首都长安所在地,称京兆府,洛州是东都洛阳所在地,称河南府,并州是北都太原所在地,称太原府。日本则在首都设置京职,在海外交通的中心难波设置摄津职,外交国防要地九州则设大军府。在上述行政组织当中日本均采取四级官制,郡长官、次官、判官、主典,这也类似于隋唐宫制,只是名称有所变动。以州为例,唐的州设刺史为长官,通判为副,属吏有长史、司马等,至于名称,可以推定日本是从当时中国的官称中综合而得的,职六部属吏均有主事,地方小富有里典等等。值得肯定的是,日本四级官制较隋唐更加规范化了。
三、官吏的特权和品级制

  在官吏的俸禄及特权方面,中日相通之处也很多。如隋朝除有年俸外还有职分田,而京官只有职分田,外它除此之外,另加公席田和公廨钱,即以公廨田补充俸禄,以公廨钱放贷收息来分配。唐朝官员俸禄有禄术。职分田,外它只给水业田和职分田,不另发禄米,到太宗时才规定接京官降一等发给禄米。日本的有关规定与隋唐类似,官员照官级分配封户,田地禄,并享受免除调、庙、杂役请特权。一些高级官员的特权还包括根据荫位制的规定,其子孙
得到一定级别的官位,它位的高低又决定于父、祖官位的高低,此外,官员及贵族只要不犯重罪,也可有比刑特权,这在隋唐作令中称为议、附、赎等n给予官员许多特殊待遇,以巩固统治集权,进而稳定国家,这也是专制集权国家的相通之处。
  在官僚体制中的位阶制方面,日本基本上是仿照唐代而设立的。日本位阶制创始于圣德太子的“冠位十二阶”,到天智天皇时,增到26阶,《大宝律令》规定亲王实行四品制,请王、诸臣及百官实行九品制。亲王设一至四品四等,诸王、诸臣、百官从正一位至初位共分为九等,每等又再分正、从两等,同时,从正四位起,正、从位又进一步分为上下两级,总共是30阶。这与唐代九品30阶基本相同,只是将“品”改成了“位”。
  本着创新的精神,日本全面吸收了中国隋唐的体今制度,从而使日本大化政府建立起完备的封建国家体制,从此,日本改新了旧式的贵族也”僚体制,新的封建官僚体制对日本以后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日]依田熹家:《简明日本通史》,北京人学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19页。
  《旧唐书•职官志•职官一》
《隋书•百官志(下)》
  (旧唐书.职官志•职官二)
  井上光贞、笠原一男、儿玉幸多:《新详说日本史》(日文),山川出版社。

河北法学》   第20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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