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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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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欣一 文章来源:日本法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7 12:23:53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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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实况,如土地、户口、教育、商业、交通、宗教、工业、农业、物产、人事、军事、治安、生计等进行了调查;
制订《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该章程共计111条,对自治机关等做了专门规定,使自治活动有法可依。据《大公报》载,该章程在制定过程中特别参考了日本的地方三新法,另据《地方自治理由书》中记载,该章程中有关议员总数、停止选举权及董事会设置等等规定援用的都是日本地方自治的作法。[33]该章程是当时国内地方自治制度化方面的最初法规;[34]
通过诸如戏曲、设立阅报处等各种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民众宣传新政知识,如《自治局章程》中规定:“本局选派员绅在天津府属已设宣讲处讲演自治法规及利益等事。此外,四乡暂就巡警分区讲演,月编白话讲义一本,由浅入深,务期家喻户晓”。白话游行演讲更是天津所独创,据《大公报》报道,1910年天津各界为推广宪政,召开演说大会,并组织了游行演说,效果极佳。[35]而上述这一切作法均来自日本的经验,如1904年曾留学日本的谷钟秀、刘宝慈等援引日本通俗演说之例,奏准直隶学务处,设立茶话所,以推广通俗教育。[36]1907年一位曾在自治局所办的培训班修业过的学生上书自治局请求继续推广演说,“地方自治原为立宪之基始,选举议员以备自治之代表。倘选举人之程度不高,则被选之人自必不当,于地方自治难收实效。现在办理分区选举议员事宜,挨户分送格式,居民多有误会,惊异异常,议论纷纷,率多不敢据实填写。民智之不开,于兹概见。城厢如此,则四乡可知。……查前各宣讲所,虽亦添讲地方自治,然限于时,又限于地,恐愚民未及周知。嗣后凡举办一事,必先宣讲于前。……俾使人人皆晓地方自治利益,则风气自易开通,于将来实行宪政,自然收效矣!”[37]这段话一方面反映了继续向民众普及宪政知识的必要,同时也反映了自治局所办的培训班之成效;
1907年天津举行了第一次投票,选举产生了自治机关议事会、董事会。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自治选举活动。上述工作大都由留日法政学生完成的,骨干人员为高振筠、赵宇航等。留日士绅的上述行为均为自发,他们所做的努力,感染、教育和带动了其他民众,大家一起投入,从而使直隶地区在宪政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天津乃至整个直隶地区的地方自治运动开始使中国传统的地方和基层权力机构发生质变,逐步转入到民主政治的轨道。[38]
第二、立法、司法及狱政方面的影响。从技术方面讲清末法制改革的核心机关是宪政编查馆中的编制局和修订法律馆,这两个机构的具体职责是编制法规。编制局共有职员29人,而留学生就占了19人,19人中留日的竟有16位之多,其中像章宗祥、杨度、陆宗舆、唐宝谔、金邦平、恩华等均是留日法政学生中的优秀者。[39]这种情况在地方也大致如此,如天津自治局下设的法制课,职责是制定地方法规,该课的工作人员亦为留日的法政学生。由于清末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取法日本,加之具体操作者又大都为留日学生,所以晚清所制定的法律大都以日本为渊源,甚至有些就是以日本同类法规稍加改动而成的。如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中的“管理牛乳营业规则”就属此类情况。该法规与日本明治时期的“牛乳营业取缔规则”渊源就十分明显,共计7条,原文为:“一、腐败者;二、脱去油脂者;三、粘稠或有苦味者;四、有蓝色、赤色或他种异常者;五、掺入水或他物者;六、非当出乳之时(即有病、用药及生犊后一星期以内)非法催取者;七、各类容器不当及榨取者。”日本的“取缔规则”为五条,原文为:“一、腐败变质者;二、粘稠并有苦味者及呈蓝色、赤色其他异常者;三、他物沉入者;因有病及用药、分娩七日以内不当榨取者;五、牛乳之比重、脂肪含量低于规定者。”[40]天津的情况虽较为特殊但也不利外,义和团运动中天津一度被八国联军所占领,占领军以欧陆诸国的本国法为榜样制定了天津最早的城市管理法规。但新政开始后重新制定的法规则又基本上改为以日本的为蓝本。
司法审判体制改革。清末地方审判改革以天津为试点,主持人为曾数次赴日考察司法的凌福彭。清末直隶人郑元睿等在考察了日本的司法体制审判方式之后,曾向政府建议,中国传统审判,特别是“地方讼事率用压力,民气抑制已久”一旦爆发,政府恐难以控制,应“多设裁判所,分别民、刑二事为人手基础,而减轻刑律尤为当务之急”。[41]可见,天津的司法审判改革一开始就是借鉴的日本的经验。为试办审判厅袁世凯于1903年就在天津设立发审公所(后改名为审判研究所),为审判改革培养人才。并令凌福彭于1906年10月拟订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该章程共四编146条,为国内第一个地方性试办审判厅法规,该法规规定:府设高等审判厅分庭,县设地方审判厅,县下设乡谳局。同时还指定有《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员弁职守》等法律文件。1907年3月天津率先在全国设立高等审判分厅及天津地方审判厅,同时又在城乡设立乡谳局4处,厅局负责审理天津府县的民刑事案件。与此同时,凌福彭又按照袁世凯的旨意挑选了一批留日法政学生充任上述两厅及乡谳局的办事人员,使司法人员开始专业化。在刑事审判中,效法日本设立检事作为公诉机关,设书记生负责整理公牍,写状录供,设司法警察负责搜查、执行等事务,设承发吏收受民事诉状,递送传票。1910年5月又增设旁听席,实行审判公开,并规定知府、知县不得兼任厅长,向司法独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天津的新型审判体制实施结果是“积案一空,民间称便”。[42]在全国带了个好头。
此外,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也直接受到了日本的影响。1912年1月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上海地区以蔡寅为首的一群留日法政学生联名向沪军都督陈其美呈文,成立“中华民国辩护士会”,拉开了建立中国律师制度大幕。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也是以日本为蓝本而建立的。具体到直隶和天津而言,律师的出现应在民国成立以后,最早从事律师职务的人除个别留日法政学生外,主体是北洋法政学堂的毕业生。而北洋法政学堂同日本法学的关系前面已有了简单的讨论,后面还将进行详细的讨论。这些律师通过自己所承办的具体案件向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普及和传播着经过日本改良过的近现代西方大陆法系法律的精神和技巧。[43]
狱政改革。在司法审判改革之前,天津的狱政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全国取得了巨大反响。而引发改革的原因仍然是日本法制的影响,主持人也仍然是凌福彭。至于狱政改革先行的原因主要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监狱受外人诟病较多,因而改革狱政成了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必要前提。1903年凌福彭受袁世凯指派赴日考察监狱,凌等先后参观东京监狱、土谷监狱、巢鸭监狱、大阪监狱和崛川监狱,分别考察了日本监狱的沿革、法度、建筑和经费,回国后建议中国的狱制亟宜改革,并指出“监狱一日不改,则刑律一日不能修”[44],而刑律不能修,治外法权则就不能收回。这一建议可谓直隶游学日本人士的一致观点。如王锦文在考察了日本的监狱之后,也对中国传统的监狱审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文告既繁,弊窦丛生。大讼累年不决,小讼一任官吏之喜怒为轻重。是以罪名未完,先受非刑。及经系逮,狱卒之私刑,更有难堪。甚至无辜株连者,不论将来能否得剖白解脱,其人已饥渴瘐死。即幸而出狱,即未以予自新之路,又未授以营生之技,仍不免重蹈故辙”[45]。对于凌等的建议,袁世凯十分重视,下令天津率先试办新式监狱,1904年天津罪犯习艺所正式创办,同时,还采取日本成法制定了《天津监狱习艺所办法》,使这一改革得以制度化。关于天津和直隶地区狱政改革与日本的关系,现存的有关保定习艺所(设立于天津之后)的相关文献中也有明确的反映,该习艺所办法摘要第二条中写到“本所办法大致取法津所,而津所实借镜于东瀛”办公规则第二十条写到“管理监狱等事多取资日本监狱法一书”[46],同时为了保证新型的监狱制度在运行中不走样,天津习艺所还聘请了日本顾问,并仿照日本司狱官吏任用制度,创办了看守学堂,开设监狱学、大清刑律、算法、兵式体操、礼式等课程,学制半年,学习与实习同步进行,极大地提高了狱吏的素质。[47]天津狱政的改革为全国的狱政改革提供了经验。
第三、法学教育。前面我们所讨论的基本上都是制度问题,制度问题容易考量,而下面讨论的对象则是人,人的问题不易量化,但这方面的影响可能却是最为重要的。中国的新式法学教育起步于直隶,1904年8月直隶法律学堂正式创办于保定,该学堂为中国第一所专门法律学堂。其学则、教学管理、课程设置和方法基本上照搬日本,据学者考证该学则后来成为各省创办法政学堂所遵循的范例,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影响甚大。有关直隶法律学堂以及1905年成立的直隶法政学堂的更为具体的材料现在已经不易见到,但北洋法政学堂与日本法学教育的关系前面已提过。此外,笔者手头的另一份资料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补充说明日本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程度。成立于1907年的浙江官立法政学堂,1910年共有教员22人,其中留学日本学习法政的17人,17人中直隶籍的2人,即边守靖和赵翰纶。[48]我们完全可以这样不夸张的说,清末民初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法政学堂基本上掌握在留日法政学生手中,他们按照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日本的教材、教育方法以及法律术语、法律体系为转型期的中国培养了大量急需的法政人才,而这些法政人才又通过各自的不同渠道向整个社会传递和普及着他们所理解的西方近代的法律知识,大多数中国国民新型的法律观、法律知识就这样形成了。
直隶的法制近代化受日本的影响较大,上面的论述只是择其要者而进行的分析,这一点必须加以说明。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影响最深和相对较为成功的当属制度层面,具体而言是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袁世凯主政直隶后数次派凌福彭前往日本考察司法制度,由于目的性极为明确,因而考察收效较大;此外,在直隶士绅所写的东游日记里有关日本审判机构、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的记载也事无巨细,是所有有关法律问题中记载和介绍最多的,在此基础上天津率先在全国成立了新式的地方审判厅和监狱组织——习艺所,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新设立的地方审判厅和习艺所无论是在性质、作用、内部机构,还是在运行机制上都是对日本的模仿,两者的渊源关系十分明显,甚至连监狱的建筑外形和格局都是按照日本的同类建筑而施工的。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与北洋新政的目的有着直接的关系。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北洋新政的目的是为了仿效日本建立一个制度完备的集权政府,其具体做法就是制度移植。
自李鸿章主政直隶以后,直隶特别是天津成了北方洋务运动和西方文化传播的中心,许多新的制度都是从这里经过实验而走向全国的,1870年至1890年又先后有9个国家在此设立了租界,成了当时国内设立租界最多的地区,这种特点的历史背景使直隶,特别是天津的士绅较之其他地区的士绅对西方文化和制度了解相对更多一些,同时也更加直观,心态上也相对较为开放。
说到心态的开放,我们试举一例加以说明,1905年,北洋官书局印行了一部《民教相安》的著作,作者为直隶霸县的高步瀛和天津的陈宝泉,在该书中两位作者表达了自己对待外来宗教和外来文化,乃至法律的态度:“世界既然不是一国,这各国人交通往,时常有的事,比如对待外国人,亦是今日比当讲究的。外国教士本来亦是一个外国人,有什么不能待遇呢?此外又有各国的条约,亦是同法律一样的用处,假如国际私法所不许的事件,若是条约许了。欲应照着条约办理。就如我国对待外国教士,从道光二十二年的条约,准西人传教,嗣后又将禁止传教的法律删去,这传教一事,就算是外国教士应得的权利,我们拦阻他不得的。然而条约虽许他传教,内中却声明教士不得干预地方公私等事,这教民一切词讼罪名,教士却袒护不得的。传教的权,教士作主。地方的权,地方官作主。”“总而言之,我们遇到外国教士,或是外国人,不必欺负他,亦不必怕他,更不必媚他,照着法律上、条约上,或是朋友上,用一定的分际相待,断乎无有错处。”[49]
官方的大力提倡;士绅乃至百姓的开放心态;游学日本的法政学生对日本审判制度和狱政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加之整个社会对原有制度的强烈不满(直隶士绅对中国原有审判制度和狱政的批判,前面已有所论及),这四者有机地汇合在一起,使审判制度和狱政改革成了直隶地区法制变革中受日本影响最深的方面。离开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影响的程度和继受的效果都会大打折扣。这一点或许应该成为我们继受外国法律文化时的有益启示。
至于影响的后果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就积极方面而言,它使中国在短时期内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变法目的,方式上采取自上而下进行变法的国家,以及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直观和经验的民族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它使现代法律意识及知识十分稀缺的国人迅速地看到了实现法制的希望,坚定了信心,有了对西方现代法律初步直观的感受。
至于不足,一是由于中国近代对西方大陆法系的了解和继受是以日本为中介的,而日本在继受西方法律过程中是有所选择的,对此晚清政府认识不足。这就必然影响到中国近代对西方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精神理解的深度。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留日学生与游历的士绅是晚清时期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而这些学生在留日之前既无必要的西学知识,又不懂日文,到日本后大都只能进专门为中国留学生开办的速成班。如法政大学速成班即属此类。这种速成班学时大都半年至一两年不等,而半年,即使一两年要想真正了解博大精深的现代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精神显然是不可能的。对此种状况时人就颇多非议,“有以三个月毕业者,有以六个月毕业者,甚至学科有由学生自定者,迎合学生之意,学生即喜。入之而不能禁”,[50]时间本来就短,加之语言又不通“讲授之事一任译人,而译人又未必吻合无间。所以,就学者多而收效鲜也”,[51]许多人反映对于所学内容“均未得其要领”。[52]此外,当时国人的一些不良习俗和部分日本人的傲慢也使游历的成果大打折扣,如郑崧山在游记中记述道,日本帝国大学文科的教室原本是对中国人开放的,但由于有参观着抽烟和吐痰,结果被禁止;“日本自日俄战后,民气日伸。吾国人调查所及,往往空言搪塞,不切事情。”[53]总之,质量极难保证,学生对西方法律的了解很难达到精深。
二是出于实用的目的,采取了简单拿来主义的态度,没有经过认真的消化吸收和与社会民众结合的过程,从而导致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社会脱节,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新政的主持者和留日学生留学的目的十分明确,功利性极强,即变法图强,收回治外法权。这种功利性使他们采取了简单的拿来主义态度,而对于法律制度背后蕴涵的精神以及是否与中国国情吻合考虑不周,缺乏真正的理解和认知,并未形成自己的知识系统。关于这一点在天津审判制度的改革方面反映的十分明显。凌福彭的数次考察时间上都很短,每次都来去匆匆,直奔主题,关心的都是具体操作问题,而对制度背后所蕴涵的现代法制精神了解极为有限,整个着眼点全部放在如何拿过来为我所用。明白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些新的制度尽管在当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清王朝的垮台,大多数都销声匿迹,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极为有限,并未真正在社会中生根。即使保留下来的也开始迅速变异。法制变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缺乏必要的理论、意识、观念的准备,欲速则不达。直隶地区在这方面较之当时国内的其他地区情况稍好,因而成了变革的试点;但同时也由于直隶地区这方面所做的工作还远远没有完成,因而变革的成效也未能尽如人意。
此外,我们只要比较一下留日学生与留学英美的学生所关注和翻译的东西便也可以对此一目了然。如留学英美的严复、胡适,翻译的是《法意》,关注的是宪政和人权;,而留日学生们翻译的基本上是工具性的教材和法规。即使都是谈论宪政问题,胡适等主要关注的是宪政的价值,而游学日本的除早期的梁启超外,基本上关注的是如何实现宪政等操作层面的问题。此外,由于留日学生留学的动机过于功利,反倒使其心态普遍较为浮躁,难以沉下心来钻研学问和关注法律背后的精神。曾两度留学日本的胡汉民对当时留日学生作了这样的描述:
“其时学生全体内容至为复杂,有纯为利禄而来者,有怀抱非常之志愿者,有勤勤于学校功课而不愿一问外事者(此类以学自然科学者为多),有好为交游议论而不悦学者(此类以学社会者为多),有迷信日本一切以为中国未来之鵠者,有不满意日本而更言欧美之政治文化者。”[54]
一方面,中日之间现实的巨大差距与浮躁的心态相结合,很快便在留学生中化作一种反叛的情绪,培养了大批赋有破坏精神的革命者。另一方面,一旦当这种被奉若神明的法律工具(其实,已是被日本人改造了的工具,已同其原产地相去较远)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时,那些还没有成为革命者的留学生们也开始怀疑起工具本身,进而动摇并摧毁他们心中原本就不坚定的法律信念,最终也加入了革命者的行列。而革命(文字的原本含义,不含任何意识形态色彩)、激情加上浮躁对一个民族法治精神的培养则是十分不利的。据学者统计清末民初留日的法政学生总数大致在4000人左右,日后真正成为法学家、法律家的为数不多,而成为革命者的则比比皆是。三是由于缺乏观念的改造和缺乏对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系统的学习,使时人对西方法律知识的了解支离破碎,甚至错误百出,结果造成了不仅当时甚至近百年来中国法学理论和教育某种程度上的浅薄。关于此点,直隶游学日本仕宦们留下的考察录便是最好的说明。满脑子传统观念的官宦们在考察了日本的警察制度后,得出的竟然是“夫各国巡警本即我国保甲遗意。其名不同,其义则一。而办法稍殊。乃人则历久而弥精,我则习为而不察,转使良法美意竟成年例具文,大可惜也”[55]的结论。以这样一种观念或学识来指导法制改革,其结果不难想象。
[1]有关中国早期法律同西方国家的交往情况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及李贵连、俞江、田涛先生的相关论文。
[2]丁相顺:《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再思考》,《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卷。
[3]参见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的影响》,《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4] [日]河春一夫:《近代日中关系史的诸问题》,南窗社1983年版,转引自孙雪梅:《清末民初——中国人日本观》,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5]《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五十一,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6]蜜月期的提法参见[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65页。
[8]沈家本:《新译法规大全序》,《历代刑法考》卷六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42页。
[9]张一麐:《古红梅阁笔记》,《心太平室集》卷八,1947年铅印本,转引自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0]《袁世凯奏议》(上),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87页。
[11]《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2页。
[12]《张文襄公全集》卷一七八。
[13]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讨论请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3页。
[14]吴烈:《丙午东游日记》4月29日 ,稿本。
[15]《河北省志 ﹒宗教志》,中国书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20页。
[16]《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1页
[17]参见金淑琴;《直隶省新式教育发展概况》,载《河北文史集粹﹒教育卷》,河北人民出版社第32页。
[18]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参见孙雪梅:《清末民初中国人的日本观》,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9页。
[19]参见刘庭春:《日本政治机关参观详记》等,载《日本政法考察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严修:《严修东游日记》,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0]郑崧山:《瀛洲客谈》,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第96页。
[21]逄恩承:《日本最近政学调查记》,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第97页。
[22]严修:《严修东游日记>,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51页。
[23]郑元睿:《东游日记》,1914年刊(石印本),第6页。
[24]有关法政大学速成班的情况参见[日]法政大学史料委员会编:《法政大学史料集》第十一集,东京1989年。
[25]资料来源《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前揭孙雪梅书;董丛林:《燕赵文化的近代转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天津近代人物录》,天津地方史志编委会等
[26]参见汪向荣:《日本教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
[27]参见[日]关矢越山:《怪杰袁世凯》,实业之日本社1913年版。
[28]《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四十四期,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9]参见前揭王健书和叶龙彦的博士论文《清末民初之法政学堂》未刊稿。
[30]张元济:《法学协会杂志序》,《东方杂志》1911年第五期。
[31]参见前揭侯宜杰书第278-287页。
[32]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篡》卷二自治,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56页。
[33]《大公报》1908年2月25—28日,3月1、2日。
[34]关于天津地方自治的讨论参见[日]贵志俊彦:〈北洋新政体制下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周俊旗译,载〈 地方史研究〉第十一辑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35]《大公报》1919年11月15日
[36]《大公报》1904年12月31日
[37]《大公报》1907年4月21日。
[38]有关清末地方自治问题参见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9]刘汝锡;《宪政编查馆研究》,转引自《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22页。
[40]田涛注:《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
[41]郑元睿:《东瀛日记》,第9—10页。
[42]《袁世凯奏议》(下),第1492-1494页。
[43]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和史料参见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三十七期,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4]《北洋公牍类篡》卷五吏治。
[45]王锦文:《乙巳东游日记》,9月22日,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第108页。
[46]《保定习艺所章程表册类篡》,转引自[日]高见泽磨:《中国近代法制史与都市景观的变革》,马玉珍译,《城市史研究》第二十一辑,天津社科出版社2002年版。
[47]参见薛梅卿主编:《天津监狱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年版,第17—23页。
[48]《浙江教育官报》90期,转引自吕顺长《清末浙江与日本》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001年版,第118-120页。
[49]高步瀛、陈宝泉:《民教相安》,北洋官书局1905年版,第11—14页。
[50]《出使日本国大臣扬枢密陈学生在东情形折》,转引自前揭王健书第102页。
[51]郑元睿:《东游日记》,第13页。
[52]王用先:《游东笔记》,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194页。
[53]郑崧山:《瀛洲客谈》,转引自前揭孙雪梅书第193页。
[54]《胡汉民自传》,转引自前揭王健书第108页。
[55]〈北洋公牍类篡〉卷九警察,转引自 前揭孙雪梅书第191页。
来源:法律史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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