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民事司法“调审分离”制度化的一例——日本的民事调解制度和诉讼上和解
|
作者:王亚新 文章来源:日本法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7 12:05:32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就是所谓“调审分离”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历来的实践和理论都是把调解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内在于诉讼过程之中的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开展审判方式的改革以来,对法院调解制度可能导致隐性强制和程序的非规范化等弊病逐渐有了更多更深入的分析批评[①]。主张应该在制度上把调解从诉讼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的“调审分离”这一观点也在学术界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围绕这个问题,一些学者已经作了相当细致深入的研究,还就如何改革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完善诉讼上和解的程序以实现调审分离提出了具体的建议[②]。本文立足于我国学术界目前的这种问题意识和学说状况,希望通过对日本民事司法中有关“调审分离”的制度和实践所进行的介绍分析,来为进一步讨论这个重要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 日本的民事诉讼具有一种可称为“对抗·判定”的结构,在这种结构支配下的诉讼过程在理念上是围绕判决的获得这一基本目标而展开的,其具体程序及制度的设计也总是以指向判决作为前提[③]。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对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调解、和解等纠纷解决方法的排除。相反,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诉讼上的和解作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一直被视为一项基本和重要的诉讼制度或程序。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解决自身的问题这一理念更加重视,和解的意义得到进一步的强调,其程序的构成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当然,在另一方面,以获得判决为中心而展开的诉讼结构中和解的位置确实牵涉到一些内在的价值冲突,在程序的设计及制度的运用上也经常会碰到相当复杂的问题。此外,撤诉程序往往以进入了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与诉讼并行进行的交涉和合意为背景,所以与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努力有很强的相关联系。不过因为这种交涉合意并不体现为诉讼上的制度,与诉讼程序本身的关系也显得较为单纯而已。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调解(日语一般称为“调停”)在日本的民事司法中是一种尽管制度上与诉讼审判相分离,但在功能及实际运用上却是与诉讼的运作交织在一起的纠纷解决方法,显得很有特色。作为一个亚洲国家,日本也有通过调解来处理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在近代则建立了民事调解和家事调解的制度。不过与我国的人民调解不同的是,日本的调解主要是由法院负责运作的制度,属于非讼程序的一种,其位置在于广义上的民事司法范畴之内[④]。立足于“调审分离”的观察角度,本文的考察对象就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法,尤其是关于调解制度与诉讼审判及其结构之间的关系、诉讼上的和解作为民事诉讼制度在“对抗•判定”结构中的位置等问题,都将作为分析介绍的重点。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