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日本法上关于公司设立的若干细节问题——结合最新日本公司法修正案
|
作者:陈国奇 文章来源:日本法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3 15:28:35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
内容提要:设立中公司成立于发起人认购一股股份之时;虽然没有法律人格,但是具有权利能力。其权利能力范围表现为发起人权限,包括设立公司所必须之事实上、法律上的必要行为,不包括开业准备行为。财产引受在本质上不属于发起人权限范围,和现物出资一起构成变态设立事项。发起人的越权行为原则上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发起人合伙是区别于设立中公司而独立存在的实体。发起人对成立后的公司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根源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和由此产生的信赖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根源于设立中公司溯及的消灭、从而由发起人合伙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日本公司法还明确了预合行为的违法性,并禁止在公司成立之前从银行提取股款。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