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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日本法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3 14:50:59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第一章 现状与课题
  
  一、产业竞争力减弱令人担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从欧美引进基础技术,在对其改良及用其过硬的能力对生产现场进行必要改善的基础上,向世界提供廉价而优质的大批量产品,取得了历史上引以为自豪的繁荣。然而,由于受近年劳动成本提高等原因的影响,附加价值低的产品及服务方面的竞争力优势正在迅速丧失,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减弱越来越令人担忧。目前,为打消这种忧虑,人们要求建立新的国家战略。
  尽管日本产业处于一种持续不景气的状态,这在汽车和精密仪器领域尤其明显,但仍有不少企业依靠原来的技术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很高的产品与服务的份额。同时,在动画、游戏软件等信息产品产业(原文为content产业)方面赢得了国际上很高的评价。
  日本经济社会的现状是资源匮乏、劳动成本高,恢复活力的战略也只能从知识产权立国着眼,将优秀的发明、制造技巧、工业设计、商标、音乐、电影、广播、动画、游戏软件等的创造、保护和利用提高到战略性的高度,以此创造出财富。
  19世纪末,首任商标登记所所长、专利所所长高桥是清视察美国时,在美国的专利局等部门目睹了相关的各项机构以及专利律师的工作模式。他在自传中写道,有句话曾给他深刻的印象:“在美国,知识产权在各种财产中最受到重视,日本也应加以保护”。
  在21世纪,日本更应该通过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寻求经济上的出路,当务之急便是完成相应的构想。本大纲是用适当的方式推行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开发这项产权并让它成为国家财富增长之源这一战略的具体体现。一旦建立知识产权的机制及营造出对知识产权予以确切评价的环境,而且知识产权得以流通并为社会所广为利用,便可通过再投资,进而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在知识创造循环方面的改革是日本今后的发展所不可欠缺的。
  在21世纪中,为了继续确保日本在世界上许多工业领域及文化的先锋地位,必须要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作为日本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且要尽早实施针对该目标的一系列措施。
  二、建立知识创造的良性循环
  “信息”与“物质”不同,它具有极易模仿的特性,而且利用之后并不会被消耗掉,因而很多人可以同时加以利用。而知识产权也有其特性,即若得不到利用其价值便会明显贬值,对建立知识创造的良性循环来说,构筑保护与利用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想使信息成为21世纪日本的重要财富,仅通过法律条文对信息加以保护是不够的,还有必要通过司法等予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在切实有效的体系没有确立、通过合同和技术开发等无法取得适当的回报的情况下,不仅会对开发独创性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产生不良影响,即便有了独创性成果,人们也会秘而不宣,其结果势必导致相应的财富减少。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通过构筑基于信息之特性的保护与利用体系应该能够形成知识创造的一种更大的良性循环。
  为创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搭建平台,对知识产权予以高度保护和广泛应用,然后通过再投资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权。这样一种知识创造的循环若能够进一步扩大的话,智力财富必将带来巨大的利益,强有力地带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然而,在知识创造的循环方面,日本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以专利为例,日本的企业热衷于专利申请,国内申请量在世界上名列第一。另一方面,尽管全球性竞争很激烈,现在向欧美提出的专利申请却很少。不仅仅是专利申请,除此之外还有一点令人不安,即在专利申请之前的研究开发阶段,战略性考虑并不充分。在大学,近年来通过技术转让机构(TLO)的活动等,对于专利的取得和技术转让的意识有了提高,但是其水平尚不及美国。
  专利审查的速度也比不上美国。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面也存在着改革的余地。不仅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程序方面需要改进,同时也有必要建立起一种着眼于加强诉讼外纠纷处理手段的机制。此外,充实人才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知识创造良胜循环也是极其重要的课题。
  三、竞争政策的重要性、对表达自由等的重视
  强化知识产权是信息时代的必然,作为国家来说当然应该加以推动,但权利的强化同时也伴随着一些弊端,如因为垄断或滥用优势地位破坏了竞争的原则、知识产权与主张自由表达等现代社会所存在的基本价值观相抵触,等等。今后,在强化权利的过程中出现这些弊端时,有必要迅速将其去除。
  《反托拉斯法》等法律应消除竞争中的弊端,必要时还应进一步加以强化。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地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这种适用引起竞争,其结果是推动新产业的发展。日本也应该制订出均衡而适当的对应措施。
  知识产权法是一项对信息的独占性利用予以认可的制度,但过于保护有可能会与学术自由、表达自由等现代社会所存在的基本价值观相抵触。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必须对这些基本价值予以留意,同时建立起一种均衡的制度。
  大学除了要进行教育和基础性研究以外,同时不能忘记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这一期待有所回应。
  
第二章 基本方向
  
  知识创造的循环分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以及构成其基础的“人才基础的充实”这4个层面。基于上述的现状,今后将在这4个层面上分别采取战略性的对策,以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
  一、创造战略
  (一)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
  素有“象牙塔”之称的大学必须自觉地向创造知识产权的体制转化。在现在的大学,尽管有优秀的发明,但为其获取知识产权并将该成果还原于社会的体制尚不健全。不仅如此,教员虽然对研究很热心,但对于将其成果还原于社会这一点不大关心。近年来成立了不少TLO,这种状况多少有些改变,但比起美国来还有很大差距。
  由于资金有限,单靠企业进行基础的创新性研究还是十分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取得可以获得基本专利的突破性革新以及创造出新技术和新产业给予越来越大的期望。因此,这些机构有必要推行全球竞争性研究开发,并且以更快的速度创造出知识产权创造循环。不仅如此,还必须建立起一种体系,使创造出成果能够转化为权利,并且最终还原于社会。建立起这样一种体系对扶持大学的风险企业大有益处,并且有助于经济的复苏。为此,本着实用的目的,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应该携手承担一些优秀的项目,而且从从事研究的阶段开始,就要对经济社会方面的应用价值做到心中有数。与此同时,还要创造出一种可将专利信息应用于研究开发,并获得新的专利的环境。除此之外还有一点也要顾及到,即: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有的时候研究成果未必一定要优先转化为权利,让整个社会享受这一成果也许更有助于科技的进步。
  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者并非仅出于获得报酬的目的从事研究,然而,如果他们的成果没有得到认可,他们也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应该让众多的年轻人认识到研究人员的伟大,否则日本未来的下一代人将不会钦佩研究人员。应该让人们认识到,棒球、足球等体育明星固然打动了许多人,但研究者和发明者也在创造伟业,他们是日本社会的希望和潜力之源。
  在对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者的业绩进行评价时,知识产权的创造及其成果的转让以及相应的普及活动方面的业绩也应考虑在内。在国立大学等成为法人的情况下,基于知识产权的组织归属原则,我们应给发明者丰厚的回报,以补偿他们的研究成本。
  (二)企业的战略性知识产权的创造、取得和管理
  日本的专利申请数量在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的,但它们几乎都是私营企业所为。但是与欧美相比,许多申请比较重视国内,在外国的申请比率很低。特别是生命科学等尖端技术,它本是国际竞争力之源,但该领域的专利申请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不够充分。对于日本未来的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要有全球性竞争意识,并从战略的高度制订相应的对策。作为政府来说,不仅要督促企业迅速采取对策,推动高质量发明的出现,并使其发明的专利立足于世界;同时还要有充分的准备,比如,完善日本版的Boyh-Dole制度。
  至于职务发明制度,要进一步鼓励企业内研究者的发明,并要争取在2003年度内就如何通过早日稳定有关权利关系,来加强企业竞争力形成一致意见。
  (三)为鼓励创造,加强教育和人才培养
  与尖端的技术革新相关的基础发明在日本源源不断地涌现,是日本经济社会活力的源泉,而其基础便是人力资源。首先,有必要培养出能够创造出色的知识产权的人才,当务之急则是从初等、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采取一整套的对策来推行激发创造性的教育,以使世界级的研究者能够不断涌现。在动画和游戏软件方面,日本有能力创作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评价甚高的作品,必须巩固这一基础,保证今后也能够向世界提供这类优秀的数码信息作品。为此,从较早的小学阶段起,我们就应该推行重视自由思考、重视独具匠心的教育,此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还应开展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教育,创造出一种尊重独创性与个性的文化环境。尤其是从担负知识产权创造重任的人才的培养以及基础发明创造水平的维持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充实初等和中等教育,推行对创造活动的崇尚。
  在大学和研究生院,一方面要有意识地培养富于创造性的研究者,同时也要努力为年轻的研究者独自从事研究创造条件。为了活跃研究开发活动,研究机构可以引进任期制,在用人的问题上也可以扩大公开招聘的范围,促使研究人才的流动。一些新兴的研究对日本的科技振兴至关重要,但这方面的人才缺乏,还有一些领域需要加强产业的竞争力。为了巩固日本在世界上的地位,国家有必要培养一些适合于这些领域的人才。另外,还应该研究一下如何才能使富于创造性的研究者能够在大学乃至产业界、公立研究机构等各个部门焕发出自己的活力。
  二、保护战略
  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细致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为此,无论是其制度本身、相关的行政机构,还是法院的实际操作,都必须便于利用、具有让利用人信赖的专业性和稳定性。行政机构和法院作为支持知识产权立国的服务提供者,有必要加深认识。另外,日本要对日益加快的技术革新和日益激化的国际竞争予以回应,并在国际水平下适当保护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
  (一)迅速、准确的专利审查和复审
  专利申请量的剧增是世界性倾向,世界各国的专利局都在改善审查体制,但人们十分担。已审查期限漫长会影响专利权的确立和行使。在专利审查程序方面,根据利用人的需要授与准确而稳定的权利,同时建立审查期限的国际标准,这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目前最为迫切的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在迅速、准确审查方面至少不逊色于国际水平,要在2002年度内制定至2005年的计划,进一步提高效率,实行包括改善审查体制在内的综合性对策。为避免各国的重复审查,要谋求审查互助,同时要通过专利法、专利审查标准的国际协调推进相互承认,最终实现世界专利制度。为此,作为实现世界专利制度的第一步,应该在2002年之内,在日美专利局的合作下,对向日美两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就检索结果、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开始研讨。
  另外,对于复审制度,也有必要就其制度和实施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通过迅速而准确的判断来减轻纠纷处理的负担。关于私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要探讨必要的策略,以促进基本态势的转变,要从追求量的增加改变为从经营战略出发追求高价值的发明创造。
  (二)版权的适当保护
  关于版权制度,要探讨信息技术普及情况下的保护之应有状况。数码信息今后将成为极为重要的财产,其最大的特色是复制、改变十分容易而且便宜。计算机程序、音乐、电影、播放节目、动画片等数码信息如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数码作品(原文为digital content)产业就难以形成。从国际范围来看,日本的《版权法》在应对信息技术等方面处于很高水平,对于数码作品也给予了保护。但是,当数码化的信息脱离其介质——书、唱片等有形物体而流通时,最为典型的就是在国际互联网上流通,就会发生可以复制、加工、发送信息的情况。由于信息利用人很多,即使拥有权利,事实上要行使权利也极为困难,确保行使权利的实效性已成为一大课题。在这一新的情况下,今后要确立适当保护数码作品的机制,开发有效的保密技术,改善诉讼制度,建立顺利处理权利的合同制度等,以保证行使权利的实效性,实现平衡权利人和利用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在日本企业活动中的重要性正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商业秘密泄漏给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例子也在增加,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力。为此,要探讨加强针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措施,也要采用罚则(探讨时也要顾及抑止人才流动等会伴随产生的问题),要向2003年的通常国会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法案。
  另外,在日本,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人们意识中十分深刻,如在审判中商业秘密被公开,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因此,现实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诉讼很少。审判公开是宪法的要求,但对这一问题视而不见,就不能在审判中适当地保护商业秘密。在目前商业秘密在产业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以使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近似于欧美。
  (四)加强纠纷处理的基础
  发生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时,最后的去处就是法院(司法)。对司法的信赖正是日本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支点。司法救济适当、可靠,就有助于预防侵权,也会有益于知识产权的利用(许可谈判频繁进行等)。为此,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诉讼,充实程序和体制使之对专业性、技术性事项能进行充分的审理,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如以2003年的通常国会为目标,提出建立实质上的“专利法院”所必要的法案。为此,要在已经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探讨之外,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进一步强化对策。具体来说,在专家参与方面,除一般的专利委员制度之外,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东京地方法院等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部配备的调查官制度。
  另外,在改革诉讼制度的同时,要加强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
  (五)加强国外和边境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外的假冒产品、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给日本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人们担心,如果放任不管,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今后日本要实现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发展,就不能放任国际市场上技术、外观设计、商标等的模仿和音乐、电影、播放节目、游戏软件等的违法复制(盗版)。因为既有需要大规模、有组织的工程进行生产的假冒产品,也有个人只要有计算机就能制作的盗版,因此就要思考反侵权的有效对策。作为政府要注意这一特性,对发生侵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强有力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行使世界贸易组织(WTO)创立时生效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协议中所允许的权利。特别是WTO的成员国大量制造和流通模仿产品时,要最大限度地利用WTO的审议制度,努力监视侵权发生国的制度及其应用;同时,对非WTO成员国的国家也要通过两国间的谈判,迫使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把在国外生产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有效地阻止在边境,至迟在2004年之前就要对边境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法律制度及其应用。
  要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讨论,努力加强反假冒产品、盗版的对策。另外,也要努力加强日本在外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在开展这些工作时,也要积极利用驻各国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日本贸易振兴会(JETRO)等政府相关机构,要以坚决的态度进行双边谈判和多边协商,以保护日本产业界和国民的利益。
  世界规模的竞争激化和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与之相适应,要求各国的制度相互协调。为此,要通过双边、多边的框架,建立新的国际规则,推进对发展中国家改善制度的支援。
  三、利用战略
  (一)促进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利用
  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应该承担的作用是:开发出企业难以研究开发的创造性发明并将其还原于社会。但大学等没有能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要实现知识产权立国,建立充分发挥这一作用的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从培养优秀的风险企业这一观点来看,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也应该更大地发挥其作为信息基地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日本大学的专利申请量和获权量虽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大学的技术许可数量大约只有美国的百分之一,大学的专利获权量大约是美国的二十分之一;日本大学的知识产权工作还需要大大改善。大学应该进行果敢改变,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创造出杰出的发明,吸引富有活力的风险投资,并且通过对尖端技术的利用开发出新的竞争产业。为此,与技术转让机构(TLO)相合作,于2003年之前要开始在全国数十所主要国立、公立、私立大学中设立“知识产权本部”,并加强及回顾知识产权的获权和开发体系。
  (二)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利用
  目前,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正在转向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比重不小。但在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不少人只要不发生诉讼等纠纷,就并不十分关心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改变这种轻视产权的意识极为重要。特别是要将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作为产品、服务实业化,在社会上有效使用,就要对实业的中坚力量——中小企业、风险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利用给以支援。为此,积极发布大企业不曾使用的知识产权,鼓励中小企业对其进行利用,这对整个经济社会极为有益。要为这样的知识产权流通营造环境。
  金融机构也不能只就土地、设备等企业财务表中记载的可见资产来评估企业的价值,也要积极开展以知识产权为抵押提供资金的工作。为促进这一工作,必须尽快确定适当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对没有充足的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风险企业来说,技术和创造技术的人才是其惟一的资产。如果知识产权的相关活动没有被充分公布,而且企业所潜在的价值也没有被金融机构所准确评估的话,具有发展可能性的企业也得不到充分的资金供给,其结果就有可能是其技术不被社会所用。
  另外,在日本,由于合同制度在创造和利用知识产权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妨碍版权作品顺利流通。为了促进版权的顺利流通并为人们积极利用(包括那些个人的创作),应该重建合同制度和权利人意思表示制度。
  四、充实人才基础
  人是各种制度的支柱。要实现知识产权立国,除了要培养创造知识产权的中坚人才,还要培养提供获权、处理纠纷、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等高专业性服务的专家。美国的司法判断有许多都成了国际典范,除了美国是世界最大市场之外,很大原因是美国有许多专业水平高、具有真知灼见的法律界人士。相对而言,日本的律师、专利代理人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素质上都明显滞后于他们的外国同行,这种状况需要大力改善。
  目前,正在为计划于2004年4月开始接收学生的法学研究生院加紧设计制度,为了加强法学院的知识产权教育,人们期待着以知识产权领域为重点的法学研究生院的诞生。要培养擅长知识产权的法律人士,就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等与商业相关的各种法律的教育。为了鼓励一些专长于知识产权的法学院的建立,有必要设计一种能使各法学院发挥独特性、多样性的制度,如将知识产权法等与商业相关的法律领域作为新司法考试的选择课目等。有了这样的环境,擅长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人士自然就产生了。
  另外,为了让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创造的知识产权作为实业开花结果,需要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具有远见(从技术研究开发到实业化的预测)、管理能力和知识的人才。但日本这样的人才并不多。我们必须通过创设美国的管理与技术(MOT)那样的技术管理专门课程、加强对技术类学生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来努力培养人才,同时努力建立TLO等体制,扩大其活动余地。
  五、建立实施体制
  为了用快速和统一的形式推行中央政策,并考虑到许多行政机构参与了日本知识产权立国大纲的创建,在首相的领导下召开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该会议在整理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之后还必须为其切实顺利地实施而建立体制。为此,至迟在2003年的通常国会之前,在经过必要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规定了下述内容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将激活知识产权循环的理念作为国家目标,设置“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暂定名称)”,该本部在相关府省的合作下具有切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强有力的职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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