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上个世纪50年代即得到日本学者的介绍和提倡。尔后,日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用该法理形成了为数不少的判例,日本学者又对这些判例进行了理论总结和分析。现今,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日本法上已得到完全的确立。日本在应用该法理时的适用要件、类型、范围、法律效果、法律根据等方面都颇有特色,对我国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构筑和应用有借鉴、启发意义,特在此作一简单介绍,以飨读者。 一 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一)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日本法上的确立过程 日本法上并没有“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相对应的具体规定,该法理在日本的出现源于学者的对美国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介绍。特别是二战以后,有不少日本学者撰文介绍美国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并将其翻译为“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也有学者对德国法上的相关理论作了介绍。这些学者积极主张在日本也应承认、确定该法理。当时,也有一部分学者持消极态度,他们认为,在成文法国家的日本,在现行法的框架内确认一个新的法理,要找出其制定法上的具体根据何在是很困难的;其次,即使承认该法理,其适用范围、适用要件等也有不少不明确之处;再次,在现行法的框架内,适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也可对某些问题作出妥善的解决,达到相同的效果。但是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是有限度的,应直接承认、应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这一阶段,对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还停留在介绍和学术探讨的层面上。 尔后,日本的一些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陆续运用了该法理,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 1969年2月17日,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判决正面承认、运用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自此,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日本已得到完全地确立。此后,日本各级法院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都运用了该法理,学者们也对该法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理论总结和探讨。 (二)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涵义和制定法上的根据 在日本法上,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一般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宗旨,如果坚持某个公司的形式上的独立性,将违反正义、衡平的理念时;或者,公司这样一种法律形式背离法人人格制度的目的而被不法利用时,对该公司的存在不作全面的否定,而是一方面承认该公司法人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又在为合理解决特定事案的必要范围内,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公司与成员相分离的法律形式,或公司法人人格的面纱),将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主体。 日本学者一般认为,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制定法上的根据是日本民法第1条第3款,即禁止权利滥用。 (三)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和适用要件 在日本的学说及司法实践上,一般将该法理的适用情形分为两大类,即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和公司的法人人格完全形骸化的情形。 1.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 法人人格被滥用指的是支配公司的股东为达到违法不当的目的,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情形,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合同上的义务。 在该情形下,日本学者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归纳为两个,即支配要件和目的要件。所谓支配要件是指存在能将公司恣意地作为道具来利用的、在公司处于支配地位的股东。所谓的目的要件是指为了违法或不当的目的,而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 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又有下列一些具体情况: (1)负有法律或契约上的竞业禁止业务的人以自己支配的公司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竞业行为。 (2)以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加入财产损害保险,控制股东本人引起保险事故的场合。 (3)不动产的出卖人为免除登记过户的义务,设立公司并将该不动产登记转移至该公司名下。 (4)为赶走工会活动家,让原公司假装解散,而另设新公司。这种情形下,应否认新旧公司的人格差异,认定该工会活动家与新公司有雇佣关系。 (5)一方面拒绝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却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另一新公司,继续经营。 (6)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设立新公司,并将原公司财产转移至新公司。 (7)只将经营上所需资金的少部分计作注册资本金(资本过少),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的大部分却由公司实际支配者借与,在公司破产时,该支配者企图与其他的一般债权人以同一顺序从公司接受偿还。 在上述情形下,可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而将公司与股东或新公司等视为同一主体。上述(5)、(6)、(7)三种情形的违法性实际上在于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害了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完全形骸化、空壳化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公司实际上是完全由一个股东控制的公司,公司已变成一个空壳。具体而言,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公司已形骸化: (1)该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2)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混同;(3)公司与股东的业务活动反复连续地混同不分;(4)公司与股东的收支记录、账簿、财务会计很难区分,且这种状态一直在延续;(5)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6)无视公司法的有关意思决定、业务执行方面的强行性规定。 当一个公司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情形时,综合判断后即可以认定公司已形骸化,从而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主体。 在此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实际上就只有一个,即支配要件,即存在完全支配公司的股东即可,而无需前述的所谓目的要件。 (四)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效果 在日本法上,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果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上,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而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即对事不对世。在日本法上,公司人格独立仍然为一般原则,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必要补充。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结果是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让其承担公司应承担的某些责任。但是,在诸如前述的为赶走工会活动家而假装解散公司、逃避债务或强制执行等情形下,则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无关,只是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让其他公司承担有关责任。 (五)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 日本学者一般认为,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为了满足正义、衡平的需要,而被例外适用的判例法理,也即对该法理的适用应是限定性的。如果已有的法律解释理论及方法能够妥善地解决案件中的问题,就不适用该法理。此外,公司及股东不能主张适用该法理。 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鉴于日本存在着大量的规模很小的公司,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可使法院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事实认定、现行法律解释的困难中得到相当程度的解放,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二 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日本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如前所述,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在借鉴美国法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理。日本最高裁判所及下级裁判所的有关判例对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日本的形成、确立、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现撷取一些重要的判例,作一简单介绍。 (一)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969年)2月27日判决 1.事实概要 店铺所有人X与Y电器公司董事长A于1960年2月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店铺租赁合同。Y公司名义上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上仅是为了减轻税负而设立的董事长A个人的企业。1965年初,X要求A租赁期满后即腾空店铺,A当时写了一份于8月19日前搬出的备忘录。但是,8月19日过后,A仍未将店铺腾空交出,X只好起诉,在诉讼过程中,X与A达成了将店铺腾空交出的和解。可是,A又提出:因和解的当事人为A,因此,Y公司使用的部分将不交出。无奈,X只好又以Y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一、二审法院以Y公司通过其董事长A与X达成的交出店铺的约定有效为由,判决X胜诉。Y公司认为A与Y公司非同一主体,和解是在X与A之间成立的,与Y公司无关,提出了上诉。日本最高裁判所驳回了Y公司的上诉。 2.判决要旨 勿用赘言,社团法人和作为其成员的社员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人格,即使是在社员仅为一人的场合下也是如此。但是,法人人格的赋予是(国家)对社会上存在的团体进行价值评判,当认为有必要使其作为权利主体时,根据立法政策、运用立法技术作出的。因此,法人人格已完全形骸化的场合,或者是为规避法律而被滥用的场合,仍然承认其法人人格与法人制度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是不应允许的,因而应否认其法人人格。 现在,股份有限公司依准则主义很容易即可得到设立,而且一人公司也可设立,因此,就出现了公司即个人,个人即公司,公司实质上完全是个人企业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必要追究存在于公司这样一个法律形式背后的个人的责任。即使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交易,交易相对方也可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就如公司无法人资格一样,认为交易是公司背后的个人所为,从而追究其责任。同样,即使是以个人的名义作出的交易行为,也可认定为公司的行为。 因此,就本案而言,X与A成立的诉讼上的和解,虽然是以A个人的名义作出的,该和解行为可认定为Y公司的行为。 3.简评 该判决是第一个从正面承认、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日本最高裁判所判决,该判决标志着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日本法上正式得到确立。该案实际上是所谓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情形,通过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认定股东个人的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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