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政治条件、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往往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和推行不同的经济体制模式。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1年《转换到市场经济》的研究报告中罗列了世界上成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三种主要模式:美国的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和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许多学者认为,日本经济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为日本政府适时地制定和实施了与其市场经济模式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了日本二战后经济迅速崛起的奇迹。 自20世纪30年代产生以来,宏观调控法作为政府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制度设计,地位逐渐重要和提升,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法立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一个明显变化趋势是各国加强了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其内部体系;并使这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上升,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目前,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日本的宏观调控法别具特色,可以说日本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较为彻底、成功的一个范例。在考察日本宏观调控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笔者深刻地感受到了日本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为了对这一论点提供佐证,本文拟从历史角度对日本市场经济模式对宏观调控法的影响加以事实论证。 一、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
日本经济体制的重要特点是政府一直重视和强调对经济的管理、干预。当代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独树一帜,这种模式的形成既与日本从明治维新以来所逐步建立的具有东亚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历史的联系,又是战后日本学习欧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经验,并将其同本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结果。 日本的经济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植和保护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二次大战期间,日本实行“战时管制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完全置于政府的统一控制之下。二次大战结束后,一直到1952年基本实现经济复兴为止,在美国占领军控制下的日本政府仍然高度集中地控制国民经济,实行“统制经济体制”。直到五十年代中期之后,日本才逐步确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自由竞争机制。但是,政府并没有放松对宏观经济的干预,政府主导型的宏观经济管理体 M一直延续到现在。只不过是政府控制宏观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行政手段为主改变为经济手段为主,从直接方式改变为间接方式。 正是这种历史导致日本的经济虽为市场经济,但有着远比欧美各国更广泛、更深入和更有成效的国家参与和干预。欧美型的市场经济模式首先是市场制度自身的运动,政府干预只限于对市场制度自身运动的缺陷进行补充。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则不只限于此,这是由日本特殊的国情及其市场经济形成和建立时期所处的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的。二战之后的日本经济要在战争的废墟上重建,同时要尽快赶超欧美经济水平,世界经济发展的压力和日本自身的国情都不容许它走英美模式发展的漫长道路。为实现超常的发展速度,日本选择了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将过去那种政府与垄断资本的密切关系来了个变种,演变为一种新型的政府强有力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关系。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由政府出面,积极主动而强烈地干预经济。这种干预不等于直接管制和行政强制,政府的计划是导向性的,主要通过产业政策有目标、有步骤地引导资源配置过程,推动经济发展。 日本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础上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强有力的经济计划导向 虽然市场机制是日本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在资源配置领域起着很强的导向作用,这是日本政府主导型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日本政府这种经济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经济计划实现的。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了使整个经济有秩序地发展,实行了一系列经济计划,形式包括:中长期经济计划、年度经济计划和国土开发、地区开发计划等。内容有主要发展目标、达成目标的基本政策和方针、经济增长速度、国民所得的增长速度等。 这些经济计划具有如下特征:1.日本经济计划具有综合性、协调性和相对稳定性。首先,日本的经济计划是兼采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所谓预测型、政策型和调整型经济计划之长“合三而一”的产物。其次,日本经济计划是政府同各社会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反复协商、调整而最后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纲领”,具有较强的协调性。第三,经济计划的基本目标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2.日本的经济计划具有较高的科学性。3.日本经济计划有一定的经济和政策保证。日本经济计划的这些特质使它的适应性更强、社会基础更广泛、基本目标更集中和稳定,从而对宏观经济过程形成了相对较强的控制力。日本的经济计划显示了政府调节市场经济环境的总趋势和国民经济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条件。 (二)卓有成效的产业政策调控 日本政府运用产业政策调控经济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是最突出,也被认为是最成功的。日本产业政策又称产业合理化政策,它是针对产业而不是针对个别公司的,它不以某一公司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对象,而以产业作为扶持对象。通产省负责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目标是使资源加速流向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并使无竞争力的产业平稳淘汰。在支持一个新产业的过程中,一是造成竞争的环境;二是使企业能达到规模经济,使该产业中有足够的新公司加入竞争,并以在国际竞争中取胜为发展目标。日本在推行产业政策时很注意政策的时序性,即注意在不同时期重点发展产业的配套衔接关系。在40年代末到50年代中期,电力、运输、钢铁是实行产业合理化政策的重点产业。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石油、化工、汽车、家用电器和电子工业为重点发展产业。60年代中期以后,电子计算机和高级机械等成为重点发展产业。 日本之所以重视产业政策和计划的作用,形成其特有的宏观调控职能机构配置,是因为他们在输入欧美市场经济模式时,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加以改造,并吸取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长处。当然,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日本也充分运用财政、税收和金融等经济杠杆调节国民经济。但日本政府只是通过财税、金融等政策配套来保证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些措施都是辅助性的,是围绕着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的施行展开的,目的在于保证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计划法和产业政策法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
(一)日本的计划法 历来计划与法律,看起来毫无缘份,但两者间尚潜在着一种本质性的内在联系,同时在历史性的发展过程中,计划在法律上的意义也更加明显起来。经济计划被直接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被赋予法律意义,或者以法律规范计划,还是二次战后的事。西方国家在二次大战以后,其计划与法律的关系就开始日益密切起来。它们往往根据国家计划制定经济政策,又根据经济政策制定有关法律。 经济计划在日本的宏观调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和战争期间就制定了一系列计划,但这些计划只属于经济政策的领域,在法律上并无任何规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逐渐出现了有关经济计划的法律。在战后粮食不足对策的《确保粮食临时措施法》中制定了《农业计划》;同时在《粮食管理法》修改时制定了《配给计划》。另外,这一时期许多有关物资供给的法律中都有对计划的要求,这些计划主要有:根据《稳定蔬菜生产交售安全法》制定的“生产交售现代化计划”;根据《甜味资源特别措施法》制定的“生产振兴计划”;根据《石油业法》制定的“石油供应调整计划”和根据《石油供求调整法》制定的“石油生产计划”等。 50年代以来,鉴于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的必要性,日本又在产业政策法方面逐渐出现了有关计划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从不同方面通过调整不同领域的产业结构保证了宏观经济计划的实现。例如根据《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制定的《煤炭业合理化基本计划》及该法的施行计划;根据《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制定的《特定机械情报产业高度化计划》;根据《中小型钢造船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制定的《合理化基本计划》和《合理化实施计划》;根据《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计划》和《中小企业结构改进计划》;根据《关于农业振兴地区整顿的法律》制定的《农业振兴地区整顿基本方针》;根据《沿海渔场整顿开发法》制定的《沿海渔场整顿计划》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身并未设立对计划的任何规定,而计划则在法律背后,成了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各种行政活动的实质性标准”。 此外,日本政府对都市计划、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以及首都圈整顿计划及地区振兴计划等,都有诸如《城市计划法》、《国土综合开发法》、《首都圈整顿法》以及有关地区开发法等进行具体规范,这些法律都属于直接的计划法律。 (二)日本的产业政策法 人们之所以说日本经济兼有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成分的特点,是因为日本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经济计划,实行了与计划相适应的产业政策,并展开了广泛的以产业政策为指导的产业立法活动的缘故。产业政策法是战后日本经济立法中最具有特色、发挥作用最大的部分,这不仅表现为日本产业政策法的数量庞大,也突出表现在其所涉及的广度和深度上。利用法律手段对产业活动进行管理,是日本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的独特之处。日本推行产业政策所必需的制度都是依靠有关法律建立的。 日本的产业政策法数量多、覆盖面广,可分为四类:一是基本的法律与法规。主要针对基本经济关系及各类产业,为各类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理顺关系,是具有综合性的法律与法规,如企业合理化法。中小企业法等。二是培育振兴的法律和法规。主要目的是扶持基础薄弱的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如机械工业振兴措施法、汽车工业振兴法等。三是协调产业内部企业关系的法律与法规。四是调整援助的法律和法规。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解决传统产业和衰退产业的调整问题,如平稳调整产业法等。 日本产业政策法的基本特征是具体的产业政策立法都有相应的产业政策规划为依据,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规划为具体的产业政策立法提供了指南。在日本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相应的产业政策法律,每一阶段经济发展的方向大体上也与产业政策所指的方向相吻合。 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实行了保护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战后为摆脱经济危机的困境,主要在以下领域展开了经济立法:1.农业危机对策法。2.保护重、化工业的法律。3.中小企业对策法。二战之后,为了迅速恢复生产,日本政府于1946年成立了经济安定总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当时产业政策法的主要目的是恢复生产,以煤炭和钢铁这两个对全局具有重要意义但恢复生产比较困难的部门为主要对象,采取“倾斜性生产方式”,如《临时物资供求调整洁》(1946)和《临时煤炭矿业管理法》(1947)。5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在基本上实现恢复经济的任务之后,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政策立法活动主要围绕促进产业合理化、振兴贸易、振兴新产业等几方面展开。主要的立法有:1.与工业现代化有关的经济立法。如《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6)、《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7)。《石油工业法》(1962)、《电气事业法》(1964)等。2.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经济立法。如《农业基本法》(1961)、《渔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1969)等。3.调整大中小企业关系的经济立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3)等等。70年代,日本的产业政策法的重点转向改善劳动环境、扩充社会资本、充实教育等方面。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制定了《特定木景气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1978)、《特定不景气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1978)。《特定机械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8)等一系列法律文件。8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将产业政策的方向定位为建立新的比较优势部门、从追求消费数量扩张转向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创造性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导产业,在其他产业中进行技术改造等三个方面。为了贯彻这一政策,日本通过了《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等法令。进入9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为了解决泡沫经济的危机,又颁布了一些产业政策立法,包括《关于促进特定中小企业通过开拓新事业来适应经济结构变化的临时措施法》(1993)、《关于稳定主要粮食的供需及价格的法律》(199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性事业活动的临时措施法》(1995)等。由此可见,产业政策法在日本的宏观调控立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日本各个时期具体经济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起到了直接的、不可估量的作用。 另外,日本也制定和实施了比较完善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法律制度,但这些法律制度较之计划法和产业政策法,无论从其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的数量还是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来看,都不具有比较优势。日本宏观调控法的这一特殊性正是被其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决定了的。 三、结论
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密切联系,这种一致性绝不仅仅是一种巧合。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和宏观调控法正代表着这样一种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这是二者之间存在的第一位的关系。虽然除去市场经济模式之外,社会政治条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等也是影响一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的重要因素,但相对于基础性的关系来说,这种影响要弱的多。当然,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的影响是相互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日本之所以在战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市场经济模式,除了经济和政治因素外,还与它的法律制度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说它的法律制度有效地支撑了其市场经济模式的形成和完善。但宏观调控法对市场经济模式的影响相对两者的关系来说只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一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对其宏观调控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影响才是根本。只有真正协调、处理好二者之间的本末关系,才有助于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当前,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法律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意义越来越重大。世界银行在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各国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获得离不开健全的市场经济模式和完善的宏观调控法。通过考察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可以发现一个规律性的线索,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必须选择和实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模式,而要让市场经济模式顺利地运转,就不可忽视制定和实施与之配套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和健全的宏观调控法,必须选择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借鉴对象。现实的紧迫性决定了中国不能走欧美国家那种漫长的自然发展的道路;国家对经济干预性强的传统也与欧美国家的现实存在很大差异。比较而言,日本经验更为切实可行:一方面,日本具有在较短时期内建成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战后日本在恢复经济后的几年内就建立了系统的宏观调控法,经过十九年就使这一法律制度达到比较完备的程度,促进和保障了日本的市场经济得以按自身规律有序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较强,并且政府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作用也较小。两方面都与中国目前的现实接近,更富有借鉴意义。因此,研究日本如何使宏观调控法正确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宏观调控法又是如何正确科学地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情况,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建设不无裨益。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参见龚士其主编:《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国轻工业出版社l994年版,第73-74页。 参见张幼文、陈林:《市场经济体制国际比较概论》,东方出版中心l998年版,第42页。 参见张杰、郑欣:《日本:融东西方为一体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l994年版.第22-32页。 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7页。 参见许思奇主编:《日本市场经济法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7页。 参见何勤华、方乐华、李秀清、管建强:《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l999年版,第233页。 参见刘淑琪:《当代日本市场经济模式研究》,济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2页。 参见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页。 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l998年版,第488页。 江小娟:《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转引自张德霖:《法与市场经济》,山东人民出版计1998年版,第124页。
《法学家》 第200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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