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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妇女就业有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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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17 6:00:0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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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中国,日、韩虽然不具备长达半个世纪倡导和推行男女平等的良好基础,妇女就业的起点也不高,但在世界妇女运动的影响下,两国政府能够紧随世界潮流,采取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有力措施,促进妇女就业。从2003年岁末在韩国劳动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东亚劳动论坛上了解到,近10年来,日、韩妇女就业发展迅速,而且由于政策到位,发展的后劲也令人瞩目。 首先,从法律文本上看,为了切实保障女性就业,日韩两国都颁布了“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提出从招募、录用到退休等就业过程的各个方面禁止歧视女性的规定,明确促进男女平等雇佣的一系列积极和惩罚措施。日本1972年制定了《劳动女性福利法》,1985年修改为《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政策目标也从“母性保护”转变为保障和促进男女平等就业。韩国1987年制定了《男女雇佣平等法》,到现在该法已经过4次修改,特别是2001年政府集中修改了母性保护三法(男女雇佣平等法,劳动基准法和雇佣保险法),使男女平等雇佣得到实质的制度保障。 其次,从机制和机构保障上看,两国都有促进妇女就业的政府机构。日本1947年建立劳动省时,即设有妇人少年局,1997年改称为妇人局,2001年随着厚生劳动省的成立,设立了雇佣均等及儿童福利局。韩国在劳动部设有女性雇佣科和雇佣平等委员会;雇佣平等委员会同时设立在地方劳动厅,在用人单位内部建有苦衷处理机构和名誉雇佣平等监督员。此外,政府女性部与人权委员会也处理有关性别歧视受害者的问题。在民间部门还有由政府提供资助的雇佣平等咨询处。 第三,除了明确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并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外,日韩两国都通过法律、政策,努力探讨促进妇女就业的积极措施。 1、制定男女平等雇佣计划。1996—2002年,韩国政府实行了“女性公务员聘用目标制”,自2003年开始改为两性目标制。日本《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要求企业“以消除阻碍男女平等机会及同等待遇的绊脚石并改善有关环境为目的”,分析女职工的就业情况,制定所需计划和实施计划的措施,完善体制。 2、确定“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月”,集中进行男女平等就业的宣传和社会动员。日本自1986年起,将每年的6月定为“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月”,以政府为中心开展各种纪念活动。韩国将每年的4月定为“男女平等雇佣月”,并将4月的第一个周定为宣传周,举行纪念活动,奖励突出贡献者。 3、为平等雇佣女性的企业提供各种优惠。韩国对被评选为优秀平等雇佣女性的企业颁发“男女平等雇佣机会认证标志”,允许其在三年内使用这一标志,并在政府采购时享受加分优惠和行政及财政方面的各种优惠。 4、提高女职工产假工资中国家财政的支付比例,鼓励企业雇用生育期女性。韩国规定,政府支付产妇90天产期中30天的工资,并计划逐渐将目前企业负担的60天产假费用转向社会负担。2004年起,政府将实行雇佣补贴制度、为业主提供固定员工育儿休假期间雇用临时工的部分费用。 中、日、韩三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文化相近;发展程度不同但同样处于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性别平等作为发展主流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相互借鉴和比较的意义很大。中国的一些学者和某些持经济增长优先观点的政府官员经常以日本、韩国的快速发展为例,倡导和主张妇女阶段就业,但日本和韩国的实际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近10年来的这些变化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蒋永萍/文) 中国妇女报 2004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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