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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庭审理模式有何借鉴意义?

作者:罗力彦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16 15:47:35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2016年8月21日至25日,笔者跟随辽宁省律师协会访问团,参观考察了日本横滨地方法院、横滨地方检察厅等地,旁听了东京地方法院的案件审理。访问期间,与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就日本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交流。笔者切实感受到,近年来,以裁判员制度创建、检察审查会制度强化、国选律师辩护制度扩充、庭审前整理程序创设、律师权益保障为内容的日本刑事司法改革的新举措,给审判带来的新变化。


日本法庭掠影


亲民的裁判员制度


日本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笔者此次参观的日本横滨地方法院的案件审理有独任法官审理和合议庭审理两种方式,其中合议庭组成又分为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和三名法官及六名裁判员组成合议庭两种情况。日本2009年正式施行了裁判员制度,重大的刑事案件需要三名法官和六名裁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法庭审判席上前排设有九个位置,后排还有两个位置留给候补裁判员。在日本法庭上,被告人坐在辩护人前面,甚至被告人也可以坐在辩护人旁边,这样的安排方便被告人与辩护人交流。


此外,日本的法庭为了做到庭审可视化,在法庭左右两侧的墙上都安置了显示器,法官向被告人发问的内容、询问证人的内容,都可以通过显示器显示出来,有利于庭审的进行。案发现场的情况也会通过显示器展现出来,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时,可以通过显示器用图例形式当庭标示,把案件细节描述出来,使得作证更清晰。当然,不是所有证据都在显示器上显示,一些不需要旁听人员看到的证据并不出现在显示器上。日本庭审中,证人都基本出庭,如果有特殊情况,证人可以在旁边屋里通过显示器作证。此外,日本法庭上的检察官装备也别具一格。日本检察官开庭时都会使用深蓝色的包袱皮包裹卷宗,包袱皮的一角印有检察厅的名字,当四个角两两对折系好后,正好把检察厅的名字露出来。


笔者还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旁听了一起入室强奸案的审理,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还有众多记者旁听了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法官不会打断辩护人的陈述,给辩护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辩护;在此次审理结束后,检察官主动走到辩护人旁边核实问题。庭审中的细节使笔者感悟到日本法庭更加重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律师辩护不存在“三难”问题


日本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创立了裁判员制度,并且颁布了《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简称《裁判员法》),对适用裁判员制度的案件范围、裁判员的选任及合议庭组成、裁判员参与案件审判程序、裁判员履行职务的保护与处罚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建立亲民、反映民愿的司法制度。


在日本,法官在确定案件审理日期之后,以抽签的方式从候选裁判员名册中选择20至30个候选者,在确定的日期召集裁判员候选者。法官通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裁判员候选者进行必要的询问,确定候选者是否具备裁判员资格。经过询问剔除不符合裁判员资格的候选者后,法院经过抽签选出六名裁判员及两名候补者,当选出的六名裁判员中,有人由于生病等原因不能来参加庭审时,由两名候补者替补参加庭审。此外,笔者参观的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对于实施裁判员制度还考虑到很多细节问题,比如裁判员候选人平日并不经常来法院,为了消除他们来法院的紧张感,法院内还特别放置了一些养生、美容方面的杂志以供裁判员候选者阅读。


日本《裁判员法》规定,裁判员是从具有法院管辖区内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权的人中产生,公务人员、初中未毕业的人、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人、因身心障碍不能履行裁判员职务的人、有司法经验的人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学教授等,不能担任裁判员。


由法官与裁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一般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和因故意犯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审理案件时,裁判员与法官具有平等地位,经过审判长同意可以要求自愿供述的被告人进行供述,也可以询问证人,与职业法官一起对有罪、无罪和量刑进行审理和裁决。由于日本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并不像中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那么大,这也为裁判员参与量刑的审理和裁决成为可能。适用裁判员审理的案件的表决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判决必须由合议庭半数以上人员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并且必须有法官1人和裁判员1人以上发表赞成意见才能作出合议庭意见。也就是说,即便三名法官或者六名裁判员形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作出最终判决。笔者还注意到只有最高法院判决把少数人意见写进判决书,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中并不载明少数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日本国民担任裁判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为了保障裁判员出席庭审,日本法律规定应当向裁判员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适当的津贴,但并不向其支付报酬。《裁判员法》同时规定,如果裁判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到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宣誓的,法官可以决定给予罚款;而且还规定了如果候选裁判员在质问程序中作虚假回答的,可以构成虚假回答罪;如果裁判员泄露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相关内容,可以构成泄露秘密罪。为了保证裁判员人身安全,更好地履行职责,日本法律同时规定了请托罪、对裁判员的胁迫罪以及泄露裁判员姓名罪三个罪名,这些制度都为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


日本的国选律师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国选辩护人必须由律师来担任,因履行职务发生的交通费、津贴、住宿费及报酬由国家承担。由于日本国家财政和律师人数的限制,以往的国选律师制度只针对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而被提起公诉以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申请国选律师的帮助。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日本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的一个亮点就是扩大了日本国选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即从原来只对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国选辩护人扩大到也将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国选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或者无期或者三年以上的惩戒或者禁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也可以请求国选辩护人。


为了弥补国选律师制度不能覆盖所有犯罪嫌疑人的立法上的不足,日本律师界实行值班律师制度,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值班律师的业务形式分为名簿制和等候制。其中等候制是由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和日期安排制作值班表,值班律师会在事务所内等待,一旦受到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会见值班律师的要求,律师协会转告值班律师后马上会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来做值班律师的律师是自愿的,凡是在律师协会登记的律师都可以申请当班律师,目前会见一次被告人,需要支付给律师含税5400日元的报酬。值班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愿意的话可以改成私选律师。针对有特殊困难群体设置,会见值班律师的费用也可以由律师协会来出,当困难消除后,犯罪嫌疑人需要将费用还给律师协会。


笔者在日本与律师们就调查取证问题进行了交流,日本律师表示工作中不存在律师取证难的问题。如果律师取证有困难,报告给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出文书调取证据。在日本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律师就可以调查取证。日本律师也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没有例外指定都可以自由会见。在具体适用上还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以未有指定书为理由而拒绝其会见;在申请会见后的合理时间内指定权机关没有与申请人联系,视为“未予指定”;不得再三以正在讯问为理由拒绝或者限制会见;不得划一地规定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而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办法。但是第一次讯问的时候,日本实践中也没有律师在场,日本律师协会正在努力争取第一次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在会见时,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可以携带手机照相记录相关证据。日本律师亦不存在阅卷难问题。日本实行的是起诉书一本主义,在起诉书下达之前律师不能阅卷,在起诉书送到之后开庭之前,检察官把证据等材料准备好了,律师可以找检察官阅卷,检察官如果没整理好,律师需要耐心等待,但法官和检察官都会给律师充分准备时间让律师阅卷。


通过此次访问,笔者感悟到日本近年来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向。我国目前也正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庭审效率以及国民参与司法机制的规定,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也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作者系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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