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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职业养成制度改革:进展与困境

作者:陈嘉文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4-6 14:48:08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21世纪初,日本大力推行法学教育改革,建立了职业性的法律人才养成制度,批准了74所法科大学院开展研究生层面的职业教育,并对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作了相应改革。但近年来,由于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合格率差强人意,导致申请入学人数逐渐下降,出现一些法科大学院被迫停止招生和关闭的情况,背离了法学教育改革设定的目标。


折中的法科大学院 改革方案


在本轮法学教育改革以前,在日本从事法律职业并不需要正式的法学教育背景,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因此,很多人选择参加法律补习学校,通过填鸭式的学习方式掌握考试内容。考生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即取得司法研修生资格,在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学习两年后可从事法律职业(法曹)。但这种法律职业养成模式导致日本法曹能力不高且人数匮乏。自20世纪末以来,要求改革法学教育、增加实务法律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应对这一呼声,日本建立了专门培养法律职业的专业研究生院——法科大学院,通过法科大学院和法律职业资格的制度衔接,来实现法律职业的过程养成目标,并力图提高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但是,就如何设立法科大学院的问题,日本法律职业界与法学教育界产生了意见分歧。激进派主张法科大学院与原有大学教育完全分开,完成法科大学院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前提,用诊所式教育取代和废除司法研修所,以减少司法研修所对法律职业人数的控制,以更实务的方式、在更自由的环境中培养法律职业者。保守派建议法科大学院和原有法学教育相衔接,保留司法研修所。最终,法科大学院制度采取了折中观点:一方面,法科大学院成为法律职业养成体系的核心;另一方面,除设立针对非法学本科的三年制专业硕士项目外,还针对已完成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设置两年制硕士教育,并规定法科大学院教育不是参加新设立的司法考试的唯一渠道,允许未完成法科大学院教育但通过“预备资格考试”的考生参加新司法考试。此外,在新的法律职业养成制度之下,司法研修制度也没有取消,但研修时间缩短为一年。


2004年建立法科大学院后,2006年开始实施专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新司法考试,经过五年新、旧司法考试的过渡,最终新司法考试成为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唯一渠道。至此,日本建立了由大学本科教育、法科大学院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为主要环节,体现“过程养成”特点的法律职业培养、选任模式,并且增加每年司法考试合格者人数。在新的法律职业养成模式下,壮大了法律服务队伍,可以让更多公众接受法律服务,也实现了法学教育向实践型教育的转型,发展包括诊所式教育在内的新型教学方式,提高了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允许非法律专业学生接受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律人才知识背景的多元化等。


实施过程中弊端显现


但是,由于新的法律职业养成制度与旧制度之间没有完全隔离,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端。首先,主管高等教育的文部科学省在制度创设初期批准了过多的法科大学院,导致接受法科大学院教育的学生数量过度膨胀;其次,法科大学院师资混乱,缺乏真正高水平的实务教授;最后,没有兑现大规模增加司法考试合格人数的目标,导致司法考试合格率过低。上述弊端导致法科大学院教育的质量差强人意,出现了学生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首要目标,忽视职业能力养成的倾向;一些中小城市开设的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很难通过司法考试,无法招收到新的学生,被迫关闭。


从日本新型法律职业养成制度建立和实施的过程看,以下因素影响了新制度效果的发挥。第一,新设的法科大学院教育仍受制于国家司法考试,由于考试合格人数过少,设立的法科大学院数量过多,考试合格率极低,导致学校和学生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第一要务,忽视和冲击了职业能力教学。第二,日本文部科学省对法科大学院的评估方式不尽科学,在制度建立之初“放水”,导致法科大学院的数量过多过滥,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将司法考试合格率作为衡量教学的标准,加剧了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异化。第三,为那些没有完成法科大学院教育考生设置的预备资格考试,成为悬在法科大学院之上的达摩克斯之剑,削弱了法科大学院的制度功能。通过预备资格考试这一渠道也可以和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一样参加新的司法考试,而无需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这成为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经济快捷渠道。预备资格考试制度成为逃避法学教育的出口,降低了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考生人数,从而给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的新型法律职业养成制度以沉重的打击。


宫泽节生 著 陈嘉文 编译


(作者单位: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加州大学黑斯廷分校法学院;译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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