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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如何保护和宣传文化名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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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磊 文章来源:日本新华侨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6 17:04:48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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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守阁) 日本在二战结束后的1950~1951年,曾提出来要建设“国际观光文化都市”,各地方由于拥有自治权,也提出建设“国际观光温泉文化都市”的目标,主要包括大分县别府市、静冈县伊东市、静冈县热海市、爱媛县松山市。定位于“国际观光文化都市”的城市有奈良县奈良市、京都府京都市、岛根县松江市。 奈良曾是日本奈良时代(710~784年)的首都,也是鉴真法师六次东渡,最后双目失明,最终到达的地方,最为著名的建筑有东大寺、法隆寺、唐招提寺。京都府京都市是日本平安时代和室町时代的首都,拥有1200多年的历史,2000多座寺庙,最为著名的是舞姬和京町家。京都市内有20%的“国宝”和14%的“重要文化财”,并有17件世界文化遗产。岛根县的松江城是日本的文化古城,日本出云文化的发源地。松江城始建于庆长12年(公元1607年),历时5年建成,在樱花开放的季节有很多游客来这里赏樱。城中的天守阁是日本的重要文化遗产。 文化名城官方认定的另外一个制度是日本在1996年颁布了《关于古都保存的特点措施法》,简称《古都保护法》。被热定为古都的城市有十个,分别有京都府京都市、神奈川县镰仓市、奈良县奈良市、奈良县高市郡明日香村、神奈川县逗子市、奈良县生驹郡斑鸠町、奈良县橿原市、奈良县樱井市、奈良县天理市、滋贺县大津市。 日本在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官督民办(1871~1910)。1871年颁布了《古器旧物保护方》,日本最早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令。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护法》,首次进行了文化遗产认定。第二阶段是民推官办(1911~1959)。日本一些著名历史、植物学家先后开展了历史遗迹天然纪念物相关调查和研究。1911年有识之士向当时日本的立法机构“贵族院”提交了《保护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的建议案》。1919年政府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第三阶段是官民协作(1960~现在)。1960年代日本都市化的发展,造成历史性风土遭受严重破坏,镰仓等地的住民纷纷发起古城保护运动。1966年制定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地方自治体也制定了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日本文化名城的宣传有政府主导的宣传、民间主导的宣传、官民协作的宣传。政府主导的宣传有名人代言,如对外宣传:酒井法子(大阪旅游广告)、林志玲(日本旅游广告);对内宣传:石原慎太郎(东京都知事)个人主页。重视名城宣传效果评估,善用新媒体进行分众传播电子杂志、日本儿童网。民间(企业)主导的宣传有植入有形文化符号(日本生命保险、LOTTE fit"s),如奈良的标志建筑:法隆寺五重塔(日本最古老的塔);植入无形文化价值(日产天籁)等。(作者系中国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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