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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构建防灾及灾后重建法律体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25 14:42:18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修订基本法完善救灾对策


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于1961年,立法的契机来自于1959年造成重大灾害的一次台风经历。该法的目的是确立防灾体制,明确中央、地方政府及其它公共机关的责任所在,通过制订防灾计划、应急措施、防灾救灾财政金融措施等必要对策,完善协调的、有计划的防灾行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福利。


原法规定,受灾时地方政府要根据紧急程度发布避难劝告或避难指示。根据近两年暴雨灾害的教训,在发生水灾时冒然转移,反而更为危险。此次的修法改变了“避难”的理念。新法规定,根据灾害情况,地方政府可以指示待在屋内避难。


根据调查,在“3·11东日本大地震”中残疾人的死亡率是总死亡率的2倍。修改后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市町村必须制作“灾害时需要援助人员名单”。


2006年,日本政府制定的“避难支援指导方针”中要求市町村制作需要援助者名单,但此要求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市町村对名单制作并不积极。


根据内阁府的调查,截止今年第一季度,仅有3成市町村完成了名单制作。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时岩手、宫城、福岛3县的37个市町村中仅有13个市町村有完整的名单。而灾后除了福岛县南相马市外,其余的12个市町村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最终也没有提供名单。


为解除市町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心,修订后的《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受灾后市町村可以不经本人同意即向消防、民生委员及民间救助团体提供名单。(驻东京记者张超)


法制日报 201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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