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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保险法》即将实施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8 14:32:56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这次新公布的日本《保险法》,借鉴了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将保险分为三大类:损害保险、生命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括健康保险)。

  日本于2008年5月30日颁布了自明治维新130年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从而结束了日本仅在《商法》中设置保险章节而无保险法的历史,掀开了日本《保险法》历史的新一幕。这次日本国会将《商法》中的保险合同法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了《保险法》,成为日本保险界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

  该新法将在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日本立法和实施法案的规则,凡是新立法或修改法在其实施之时,必将颁布其实施细则和主管行政机构颁发的实施命令。因此,日本新《保险法》将在两周后实施,届时日本内阁府将会颁布其根据《保险法》的内容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命令。

  日本的新《保险法》具有很多特点,可以说这是一部集大陆法系保险法之大成者。有颇多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时隔130年日本《保险法》独立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130年前乘明治维新的东风,从西方引进了保险经营制度,并在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保险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与此同时,日本开始对保险进行立法。

  日本长期以来将有关保险的立法分为海上保险和陆地保险。其中,陆地保险又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为此,日本对保险的立法,采用将《保险合同法》部分编入日本《商法》中,而《保险业法》则为单行法的做法。

  1890年,日本首次公布了《商法》。在该法律中,将保险合同法部分编入了“第二编商行为的第10章保险”中,而将海上保险部分编入了“第三编海商的第六章保险”中了。1939年,日本制定了《保险业法》。该法在1995年行进了全面修订。

  直至2008年5月,日本将保险合同法部分从《商法》中分割出来,单独立法,制定了《保险法》。

  《保险法》分成5个章节96条,附则6条,总共112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损害保险;第三章 生命保险;第四章 伤害疾病定额保险;第五章 杂则以及附则。

  如前所述,日本新《保险法》即将实施,而在实施之前,日本国会还必须对《商法》进行修改,预计该修改将会把《保险合同法》从《商法》中剔除,而将继续保留海上保险部分。

  昔日保险分两类

  新法规定为三类

  日本《保险法》中对保险的分类(专指非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是将保险分为两大类: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损害保险中包括: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但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承保的标的,不仅属于损害保险的范畴,其同时因受损害的主体是“人”,所以与生命保险也有关。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既可以属于生命保险,也可以属于损害保险,保险行业内将这种横跨两个行业的险种,称之为“第三领域”。

  尽管在日本的保险实务中,第三领域实际上已经为成为独立于生命保险与损害保险之外的一种新领域,但是,在日本的保险立法中,始终没有将其归位,而是将其定位于“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之外的第三领域,并没有在法律中给予一席之地。

  这次新公布的日本《保险法》,借鉴了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在新《保险法》中,参照德国的分类标准,也将保险分为三大类:损害保险、生命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括健康保险)。从而正式将日本的保险领域划分为三类,而非《保险法》独立之前的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两大类,外加一个第三领域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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