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中国员工要求4家公司偿付累计约4300万日元加班费
报道说,8名原告在起诉书上称,8人于2006年2月赴日。按“外国人研修和技能实习制度”的要求,第一年作为研修生不允许加班,但事实上8人除了接受了16天的日语培训外,几乎每天从上午9点起被迫工作至翌日零点。
之后作为实习生的两年里,她们仍被要求超时加班。3年里公司支付给她们的加班费不到兵库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8人要求公司补请实际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
8人于今年3月返回中国。神户市支援团体6月向神户西劳动基准监督署举报上述4家违反《劳动基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