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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一直在试图改变本国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格局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7 22:45:52 文章录入:suyang 责任编辑:suyang


   
  二、日本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政策演变对我国的启示 
   
  从上面对日本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政策的演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有利子农地规模经营的农地政策 
   
  从日本农地政策演变看,其演进的路线是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相一致的。战后几年,由于日本粮食严重不足,农业的首要任务是提高产出,以满足社会对粮食的需求。农地改革政策的目标是建立“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制度。当时所有相关政策的制定都是围绕这一任务和目标来进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实施,调动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提高了日本粮食的产出,但这一政策的后果是农业经营规模偏小,经营分散,为以后农业的发展留下了隐患。到了20世纪60年代初期,日本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粮食已基本满足社会需要的情况下,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是粮食产量,而是从事农业的收入与非农产业的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农业政策的目标从以前追求粮食产出向提高农业收入转变,农地政策的目标也从以前重点维护自耕农制度向通过农地流转和集中提高农业收入转变。从1970年的《农地法》的修改,至1980年的《农地利用增进法》的提出,到1993年的《农业经营基磐强化促进法》的制定,都是围绕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提高农业收入而进行的。 
   
  对我国来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达到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解决温饱问题的目标,但形成了比日本更为严重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而非农产业又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已不是提高农业产量,而是提高从事农业的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竞争力,农地政策目标的重心也应从强调农户土地承包权的稳定,逐步向有利于农地经营权的流动和集中的方向转变。从日本的经验看,我国强调农户承包权的稳定和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与集中并不矛盾,因为日本的农地流转都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而且正是制定了一些稳定土地所有权的政策,才解除了农户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失去所有权的担心,加快了农地的流转。目前,要加快我国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首先,要制定有利于保护农户承包权的政策,以解除农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后顾之忧;其次,也要制定保护农地使用者权益的相关政策,使各权利主体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获得稳定的预期收入,从而促进农地的流转。 
   
   (二)要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农地规模经营 
   
  从日本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实践看,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是与非农产业的发展水平、农户数量的减少和农村人口的非农化程度密切相关的。从小规模经营发展到有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过程。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搞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提高农地经营规模的关键,但受人们的顾虑及地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农地流转的难度是很大的。在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日本政府没有采取急于求成的做法,而是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之上,不断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农业和农户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为农户之间土地的流转和集中创造良好的条件,逐步引导农业走上规模经营之路。 
   
  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目前还比较低,许多地区非农产业发展还不快,农户非农化缓慢,尚没有具备全面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但对于非农产业发展较快、农户非农化条件较好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应允许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政策。当然,所有政策的制定都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同时,人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长期性。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农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三)要围绕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从日本农地政策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政府一直是围绕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的“自立经营农户”、“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到90年代提出的“合意的农业经营体”,日本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在农地政策及其它方面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在我国,农业的兼业经营现象目前非常普遍,细碎化、小规模化的农地经营对提高农业收入和农产品竞争力是很不利的。日本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的经验,如“认定农业生产者”制度,是很值得借鉴的。我国各地形成一批专业从事农业并有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业收入和农产品竞争力是很有好处的。从日本经验看,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对农户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那些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小规模经营农户,通过发展非农产业、提供职业培训等措施鼓励其离农就业;对那些有兴趣、有能力从事农业的生产者,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把其培育成农业经营的主体,使其通过农业经营也能获得与非农产业同等的收入。日本虽然鼓励各种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但对股份公司从事农地经营有限制,这跟目前我国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做法有区别。日本的做法,对我国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应该有所启示。我国在制定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时,一定要避免农业优惠政策转为非农所用,从而达到真正扶持农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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