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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一直在试图改变本国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格局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7 22:45:52 文章录入:suyang 责任编辑:suyang


   
   (二)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农地利用效率的阶段(1970—1985年) 
   
  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户是不会轻易出卖农地的,要提高农地经营规模,靠土地所有权在农户之间的转让来实现,是非常困难的,必须把思路转到通过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流动来提高农地的经营规模上。因此,农地改革的目标必须从过去强调农户自耕为主转为强调农地使用权流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此,必须制定出有利于农户之间土地转让和出租的政策,使真正有能力从事农业的生产单位得到足够的土地进行农业专业经营,而没有能力经营农业的农户把土地转让或出租给那些有能力经营的单位,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农地利用效率。 
   
  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日本政府于1970年对1952年的《农地法》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提出了《农地法改正法》。对《农地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取消了农户购买或租地的最高面积限制。日本政府认为1952年制定的最高3公顷的限制已不合理,因为随着农业逐步实现机械化,农户完全有能力耕作更多的土地。但同时,该法也提高了农户购买和租用土地的最低数量标准,从原先的0.3公顷提高到了0.5公顷;对购买和租用农地的农户则有严格的资格限定,要求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必须能正常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不允许仅仅从事管理活动。也就是说,不允许雇工从事农业活动。②取消了对各种农业生产组织购买和租用土地面积的最高限制,允许由农户合作、合资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法人自由购买和租用农地,合作社可以经营社员委托的土地。③在土地租用制度方面,首先,部分取消了原先农地委员会对土地出租的管制,规定土地出租10年以上并且出租双方签过书面合同的,可以不经过其批准;同时,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续签,经过双方同意可解除合同,只需在当地农地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其批准。其次,解除了对土地租金的最高限制,允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当地农地委员会只给出指导性的租金,供出租双方参考。最后,还放宽了对出租农户的面积和资格的限定,对地主出租土地面积不再有最高限定,允许其随意出租。允许那些已离开农村但仍有土地的不在村地主和在土地改革时期从政府购买农地而成为农地所有者的农户出租土地。④为了方便农户之间土地的出让和出租,专门成立了不以盈利为目的农业土地管理公司。土地管理公司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协联合组成,其主要业务是从愿意出让和出租农地的农户那里购买或租得农地,然后再将土地出让或出租给想购买或租地的农业生产单位。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为10年。土地管理公司从农户那里租得土地时,一次性付给出租农户10年的租金,而从土地管理公司租地的农业生产单位则只需按年支付租金。政府对农业土地管理公司和租户提供资金补助。到1973年2月,日本全国共成立了36家农业土地管理公司,通过其购买和销售的土地总量达到了1万公顷。 
   
  但新的(农地法)并没有达到促进土地流转的效果。新法实施后的几年,全国土地出租面积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例如,出租土地面积在1970年为28.6万公顷,到1975年反而下降为24.5万公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民对政府的政策不信任,担心出租的土地被剥夺所有权。因为在战后的农地改革中,许多农户出租的土地被政府强制购买,这在农民心里留下了很深的阴影。 
   
  为了消除农民的这种顾虑,1975年日本政府在一些农业振兴区域开始实施“农地利用促进事业”,其目的是发挥地方的自主权,赋予市町村自主调整农地关系的权力,以促进农地的流动。具体做法是:以地域为单位,组成农地利用改善团体,由团体成员讨论出租地的合同条款、土地使用方式,使出租人不用担心失去土地所有权而土地又能得到合理利用。1980年,日本政府在“农地利用促进事业”的基础上提出了《农地利用增进法》,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利用增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农户出租或出卖土地。具体表现为:农户出租或出卖土地不必经过当地农地委员会的许可,出租者可以收回出租地,而不必支付赔偿损失;对于出租户,政府根据租期的长短不同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如果出租时间在3-6年,出租户可以得到每0.1公顷1万日元的补贴,如果出租时间超过6年,则提高到2万日元;对于租金和出租对象,政府不予限制,允许其自由选择;对于放弃农业和卖掉农地的农户,一次性给其62万日元的退耕补贴;对卖掉土地得到的收入减免收入税。②积极开展农地委托经营,由农协出面协调,由大户和生产合作组织接受农户委托的农作业务,通过发展委托事业促进经营规模的扩大。 
   
  与之相对应,又对《农地法》进行了如下修改:①进一步放宽租佃关系。其内容包括:出租土地的农家如果希望得到口粮,地租可用实物支付;容许农地转租。②放宽农业生产法人有关从业人员的条件,以扩大规模经营,培养后继农业生产者。至此,作为1952年《农地法》核心的“农地归耕者所有最为适当”的原则已不复存在,通过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耕种权的分离来扩大经营规模,使土地制度的核心已转向了有效利用土地。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农地改革,日本农地的流转率提高了,全国农地出租面积的比例由 1970年的7.6%上升到1985年的20.5%;大规模经营农户比例也提高了,经营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农户占的比例由1970年5.9%提高到1980年的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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