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到现在,日本政府一直在试图改变本国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格局,在这期间,也提出了许多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的取得了成效,有的收效甚微。但是,这些政策实施的经验对于我国制定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相关政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总结了战后日本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政策的演变过程,并提出了对我国的若干启示。 一、战后日本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政策的演变 (一)鼓励“自立经营农户”发展,提高农户收入的阶段(1961—1969年) 二战结束后,日本成功地进行了农地制度改革,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制度。土地改革促进了农地在农户之间的平均分配,这对当时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很好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在农地改革过程中,由于政府对农户拥有土地的最高面积及对土地出租和买卖的限制,日本农业在战后形成了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格局。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整个国民经济开始步入快速发展时期。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农业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非农收入逐步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例如,1950年时,非农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比重仅为33%,而到1965午时,这一比重已超过50%。由于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大大快于农业劳动生产率,从事农业的收入与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到了60年代初期,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专业农户的收入反而不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的收入。收入差距的拉大使大量农户无心务农,而在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发展又对农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使农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政府在1961年出台了《农业基本法》,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经营者的收入,使其适应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及社会生活的进步和提高,改善由于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制约给农业带来的不利因素,缩小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生产率的差距,进而实现同其他产业的经营者享有均等的生活水平,谋求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经营者地位的提高。”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日本政府提出了有选择地培育更多“自立经营农户”的发展思路。 为了培育“自立经营农户”,日本采取了—系列相关措施。在农地政策方面,日本政府在 1962年对1952年的(农地法)进行了小的修改。修改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放宽了农户拥有土地面积的最高限制。当农业经营所需要的劳动力半数以上由家庭劳动力提供时,允许其经营的土地面积超过3公顷。②设立农业生产法人②制度。允许由农户发起的各种农业生产组织购买和租用农地,但对拥有土地的最高面积有限制。③建立了有利于土地买卖和出租的“土地信托制度”。通过修改(农协法),允许农协在取得农地委托书后,把土地出租给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促进土地出租。在这里,农协发挥中间人作用。政府金融机构还专门发放利息优惠的贷款,用于帮助大农户购买小农户的土地。除了农地政策外,还制定了一些相关配套政策:对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从各方面给以扶持,使其成为农业经营的骨干;对兼业经营为主的小规模经营农户,则通过充实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振兴农村工业等方法,为其提供农外就业的机会,使其脱离农业;对那些具有中等规模的兼业经营农户则鼓励其转让部分土地给较大经营规模的农户,从而使它们能够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成为“自立经营农户”。当时预计,经过10年时间,全国农户数量可以从600万户下降到300万户,在耕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农户的规模可以扩大一倍,“自立经营农户”发展到120万户,占总农户的40%左右。 但这项政策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1960—1970年农户总数只下降了1.2%,并没有出现农户之间土地大量转让的现象,而“自立经营农户”的发展也没有达到设想的目标,兼业化经营现象反而更普遍。1960—1970年,各种规模层次的专业经营农户反而出现了急剧下降的趋势。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地制度改革的局限性。尽管日本政府在1962年对1952年的(农地法)做了小的修改,对土地占有最高限额及土地流转有所放松,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自耕农个人土地私有制的基础,而土地所有、经营和耕种三位一体的模式并未改变,对农地的出租等仍然有许多限制。其次,农地价格的不断上涨。随着日本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社会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了土地价格的猛涨。1960—1973年,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原稻田价格上涨了13—14倍,而高地田上涨了17倍。土地价格上涨的趋势也影响到农用地的价格,同期农用稻田上涨了10倍,高地田上涨了14倍。农业用地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得农户不愿轻易放弃土地,而把土地作为资产长期拥有,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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