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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法理论及结构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1 11:16:39 文章录入:suyang 责任编辑:suyang

    五、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历史

    明治18年(1885年)德国人泰西奥(Techow)为日本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草案,同19年(1886年)该草案被提交给日本政府。该草案主要仿效德国民事诉讼法,但同时也参考法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少量的修改,该草案成为了日本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该法急迫地制定也是为修改(日本与西方强国家之间)不平等条约所进行的准备。因此,该法是在民法制定之前,即明治23年(1890年)4月21日法律29号公布,于明治24年1月1日施行。这就是旧旧日本民事诉讼法。[22]此后,从明治28年(1895年)起着手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在明治36年(1903年)法典调查会发表了修正案,但并未立法化,紧接着,于大正8年(1919年)日本民事诉讼法改革调查委员才以该修正案工作为基础,将已获成案的民事诉讼修改法(61号)于大正15年(1926年)4月24日制定并予以了公布,在昭和4年(1929年)10月1日起施行,[23]这就是旧日本民事诉讼法。旧民事诉讼法对旧旧民事诉讼法第1编至第5编进行了全面修改,第6编以下的部分则只进行了最小限度的修改。旧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特色是进一步促进诉讼迅速化,在诉讼进行上对当事人主义加以了限制,如废止了缺席判决、证书诉讼以及汇兑诉讼等,扩充了准备程序,从诉讼经济角度出发对移送制度和参加制度也进行了扩充和完善等。此后,在昭和6年法律17号、昭和10年法律15号、昭和13年法律19号、昭和16年法律57号等就强制执行规定进行了部分地修改。此后,日本陷入了太平洋战争,减少了裁判所的职员,并且在考虑因战时交通障碍等因素,于昭和17年法律62号制定并施行了裁判所构成法之战时特例,在昭和17年法律63号制定并实施了战时特别法,废止了部分案件的控诉审,采取了送达简易化等临时应急的措施。

    战争结束后,随着新宪法的施行,于昭和22年(1947年)4月16日制定了法律59号裁判所法,该法依据司法权独立等原理制定,而且,该法在新裁判机构中能基于民主主义理念履行审判事务。在昭和23年法律149号、昭和24年法律115号分别对旧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例如,废止了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制度(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61条)、采用了交叉询问制度(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94条)、在简易裁判所中增设司法委员的程序参与(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58条的4—第358条的6)等。其后,最高裁判所为了应对案件数量增加,以及为解决诉讼迟延的问题,在昭和25年(1950年)公布了最高裁判所的民事上告事件的审判特例(法律138号),规定除违反宪法和发生判例抵触之外,在上告理由中只认定有关法令解释的重要主张,并在上告裁判所只进行此项调查就可以了,于是,这使得在正确运用上告制度上迈出了第一步。进而,以驻军总司令部的有关裁判权备忘录为契机(指令诉讼应迅速审理),在昭和25年(1950年),就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法律288号),施行了有关民事诉讼的持续审理的最高裁判所规则(规则27号),为实现诉讼迅速化审理的目标强化了准备程序制度,为追求集中审理强化诉讼当事人的责任。而且,在昭和27年(1952年)随着户籍制度的废止,删除了以户籍(居所)地确定裁判籍的规定(旧民诉法第6条)。其后,最高裁判所的民事上告事件审判特例于昭和29年(1954年)6月1日起失效,同年,裁判所法被修改了(法律126号),随着物价的变动,简易裁判所将诉讼标的额从3万上升至10万日元,这间接地促进了最高裁判所负担的减轻。接下来,同年对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修改(法律127号),此次修改对上告理由进行了限制,如原裁判所可就上告加以驳回,禁止对假扣押、假处分的判决提出上告,与上告相应,对于强制执行停止命令发出的要件进行了严格化等,与此同时,在昭和23年法律149号新颁布的规定中,还废止了因不合法之诉或上诉被驳回的情形下的必要审理的规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项、第383条2项),以及废止了对上告审判的异议规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09条的4——第409条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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