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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提出建立融合型媒介规制的基本构想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 19:45:51 文章录入:贯通编辑A 责任编辑:贯通编辑A

 

  平台的法律规制

  近些年,各国信息通信网络正在由传统广播电视、通信这些单一服务基础网络向具有内容分配、市场交易、公共服务等功能的高级基础网络转变,而促成这一转变的关键因素是网络平台的出现。平台的功能不仅有网上认证、收费、结算服务,还可以提供门户服务、电子商店、检索服务等多项服务。

  “构想”认为,原则上对平台的法律规制应统一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条款来实施,但考虑到《反垄断法》一般伴有严厉惩罚措施,在市场尚未进入饱和期时,还应以比较缓和的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为主。

  在数字时代,内容如果不能进入平台,就失去与视听者见面的机会。因此,平台的公共性体现在:它对上游内容供应商和下游视听者都应采取无差别中立立场,这样才能保证内容供应的多样性和视听者对内容的选择权利。

  日本的数字卫星平台Sky Perfect TV从2000年起就拥有通信卫星电视市场独家垄断地位,目前可向订户提供188个电视频道和102套广播节目的服务,在日本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出于保护卫星电视接收者利益、对卫星平台实施一定规制的考虑,2007年12月日本通过《广播电视法》修正案。该修正案首次将平台运营商归入“付费广播电视管理事业者”,并确立了事前申报义务、业务调整义务等多项针对平台运营商的强制性条款。“构想”对此举给出的解释是:在信息通信网络平台中,凡具有极高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网络平台,均应从保护使用者权益的角度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传输设施的法律规制

  融合型媒介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传输基础设施的法律规制。传输基础设施在未来的媒介融合体系中处在内容层和平台层之下,为二者提供最基础的服务。

  对传输基础设施的法律规制构想是:创造一个有利于无线网络与有线网络无缝连接,广播电视系统与通信系统相互融合,内容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传输路径,视听者不受专用信息终端的束缚,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接入任何内容的基础传输环境,并为此建立相应法律规制环境。近几年,日本大力推进通信网络的IP化改造,加速了传输渠道融合和终端的融合。随着传输渠道逐渐融合,为应对业界提出的相互开放市场的要求,2001年日本颁布《利用电信服务广播法》,允许利用通信光纤网络传输IP电视广播。

  日本现行媒介法制是不同性质的内容适用不同法律规制,如通信服务适用通信法,广播电视服务适用广播电视法。然而,像IP电视广播、三重服务(Triple Play)这样的传输服务,不同性质的内容是混合传送,传输服务业主对所传送的不同内容理应负不同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集于传输服务业主一身会造成多重法律责任的交叉与重叠,影响传输服务运营商的积极性,而这也会导致许多内容由于事实上无法有效进行规制而处于失控状态。因此,“构想”提出:对现行通信法制和广播电视法制有关传输服务的规制条款进行集约化整合,重点放在促进传输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传输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上,构筑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制体系。

  “构想”特别指出,在数字时代,为促进多样化服务的开发与供应,通信业主、广播电视媒体、内容供应商、网络运营商以及信息家电生产厂商等各个层级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有利于这种合作的制度环境至关重要。日本的信息通信产业要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原则上应鼓励各类运营商从自己的经营战略出发,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共同推动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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