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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日本的重大自然灾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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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7 19:31:22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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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日本栗原6月17日电(记者孙巍)日本东北地区14日发生里氏7.2级地震,迄今已造成数十人死亡或失踪。地震重灾区宫城县栗原市市长佐藤勇已请求中央政府将此次地震定为重大自然灾害,并依据相关制度给予受灾地区财政援助。什么是日本的“重大自然灾害制度”呢? 日本“重大自然灾害制度”规定, 日本把重大自然灾害细分为“标准重大自然灾害”和“局部重大自然灾害”两种,其判定标准和补助范围有着很大不同,前者不限特定区域,特指灾害本身,后者则具体指定某个行政区域。 日本“重大自然灾害制度”设立之初,判定标准非常严格,只有1995年发生的阪神大地震等为数不多的灾害适用于该制度。此后,考虑到地方财政状况不断恶化以及迅速进行灾后重建的需求,日本中央防灾会议于2000年对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以涵盖教育、住宅和福利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灾后重建为例,过去只有受灾损失超过全国地方标准税收4%时才能成为“标准重大自然灾害”,而现在这一数值已下调为0.5%。此外,“局部重大自然灾害”的核定标准也由过去的“损失额超过当地税收的100%”调整为50%。 此次日本东北地区地震虽然没有造成太大的人员和个人财产损失,但灾区的生活基础设施遭到了很大程度的破坏,灾后重建需要巨额资金投入。栗原市政府希望在财政上得到中央政府的更多支持。假若此次地震被定性为“重大自然灾害”,那么中央财政必须向从事灾后重建的地方公共团体提供补助,并向受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 日本总务大臣增田宽日前表示,有必要将东北地区的地震认定为“重大自然灾害”,建议相关部门加紧启动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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