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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依靠立法实行强制性的全民医保和低收入者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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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华报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1 16:01:54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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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依靠立法实行强制性的全民医保和低收入者住房保障 医疗保障和低收入者住房保障,是本刊记者对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印象最深的内容。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多、医疗保险支付率较高等特点,由此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日本政府采取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主要特点是依靠立法。 全民强制加入医疗保险 日本自上世纪60年代建立起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国民都要加入一种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日本医疗保险大体上可划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统称公共医疗保险,不仅覆盖了全体国民和符合条件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而且对特殊人群还有特殊的医疗保险项目。 健康保险也称职场保险,是上世纪20年代建立的以从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按照被保险对象的不同又划分为四种不同类别的保险。 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被保险对象是中小企业及以下的企业从业人员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政府社会保险厅负责组织运营;组合掌管的健康保险:被保险对象是大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企业和企业集团组成的健康保险组合各自负责组织运营;船员保险:被保险对象是船员(船长、海员、预备船员等)及其所抚养者,也是由政府社会保险厅负责组织运营;共济组合:被保险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部分独立行政法人的职员、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各共济组合负责组织运营,掌管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的保险机构分别为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和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它们具有特殊法人资格,接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监督,负责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医疗保险事务的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体也具有特殊法人资格,受日本文部省的监督。 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对象,为没有参加国民健康保险以外任何保险的市町村75岁以下的所有国民以及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负责国民健康保险运营的主要是市町村等地方自治体政府、从事同一行业或事务所的从业者组成的国民健康保险组合等。 除此之外,从属于国民健康保险的、由市町村组织运营的还有“退职者医疗制度”和“老人保健制度”。退职者医疗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从公司退职的职员中具有领取老龄厚生养老金资格20年以上和40岁以后加入上述保险时间达到10年以上、还没有资格加入老人保健医疗的人群。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参加了上述任何一种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或者年龄65岁以上身体有障碍的人群。虽然这部分人原属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组织,但是一旦到了75岁都要转移到“老人保健制度”中,享受更优惠的医疗资费待遇。 另外,被保险者及其所抚养者除生病就医可以享受保险外,在受伤、死亡和分娩时医疗保险机构也会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按收入确定自负比例 日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的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财政补贴。企业员工和国家、地方公务员等有工作单位、有工资收入者的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农民和自营业者等没有工资性收入者,自己到市町村政府缴纳保险费。 日本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两种,一种是8.2%,主要是针对一般国民;另一种是9.43%(其中增加了1.23%的护理保险费),主要是针对40~64岁的国民。保险费由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50%,按月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 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农民和自营业者等没有工资性收入者,医疗保险缴交基数由所在市町村根据被保险者的收入水平分别核定,各市町村的保险费率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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