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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男性氏族传统仍具强大生命力

作者:佚名  来源:文汇报   更新:2015-12-18 9:02:55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16日连续做出了两项令社会各界瞩目的民事诉讼最终裁决。其中针对夫妇可否使用不同姓氏的诉讼,最高法院首次判定现行《民法》规定的“夫妇同姓”合宪;而关于要求日本女性在离婚后六个月内不得再婚的《民法》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的诉讼,最高法院也首次裁定“禁止时间超出100天的部分违宪”,日本国会今后将据此修改禁止再婚的时间限制。


两项规定皆脱胎于明治时代


日本《民法》的上述两项规定皆脱胎于明治时代并延续至今,目前全世界也几乎只有日本存在此类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当今倡导“男女平等”和“反对歧视女性”的潮流下,日本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决不但成为了日本社会的焦点,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


1898年日本颁布了《明治民法》,该民法规定“户主以及家庭成员要使用‘家氏’”,姓氏被定义成“家”名,而绝大多数场合都是妻子成为了丈夫的“家”的成员。1948年新的日本《民法》开始实施,“家制度”被正式废除,结婚后的夫妇将会从父母的户籍当中脱离,成立一个新的户籍,但“夫妇同姓”这个传统却保留了下来。现行日本《民法》第750条就规定,夫妻结婚后必须改称男方或女方的姓氏,即夫妻有义务冠以相同的姓氏,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结婚后改姓的一方有96%为女性。此外,同样沿袭于《明治民法》的现行日本《民法》第733条还规定,“女性在离婚和取消婚约的六个月之后才能再婚”,而之所以专门针对女性设置了再婚禁止期限,理由为离婚后短时间内再婚的女性如果生下孩子,可能会产生父亲是谁的争议。然而随着科技发展和DNA鉴定技术的出现,这一法律规定已经变得相当可笑。


为此,2011年小国香织等五名日本人和冈山县的一名30多岁的女性分别以主张“‘夫妇同姓’是对女性的间接歧视,违反了法律之下男女平等的宪法”和“针对女性再婚设限的法规与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相悖”等为由提起了国家诉讼和赔偿。


男女地位平等仍未实现


据悉,作为小国香织等五名日本人原告的律师在作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调查显示,在结婚的夫妇中约有96%的妻子会改成丈夫的姓。而不承认夫妻别姓这种法律本身就是对于婚姻自由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于男女平等的不重视。这显而易见违反了宪法,是国会的立法不作为。”然而,日本最高法院在16日做出裁决时,15名法官中仍有10人认为“夫妻同姓”的规定合宪,同时,尽管全部15名法官一致认为将离婚女性禁止再婚时间设限为六个月违宪,但仍支持对女性再婚时间设限。


现行日本《宪法》第14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男女平等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日本在1985年也签署了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也将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和社会活跃度作为其“安倍经济学”的重要一环。而据日本总务省调查,2013年日本“夫妻共同工作家庭”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065万,而专业主妇的家庭即“丈夫单方工作家庭”的数量仅仅剩下320万左右。


然而在日本社会,这些法律、公约、政策和逐渐平等的夫妻经济地位并没有带来男女事实上的地位平等。此前,日本法制审议会在1996年曾提出《民法》修正案,内容为把禁止再婚时间缩短为100天,并实施“可选择夫妇别姓”制度,然而以自民党为首的保守派国会议员以“这会损坏家庭的一体感”为由否决了法制审议会的提案,连国会审议程序都没能列入。尽管近年来日本政府实施的舆论调查中,对“可选择夫妇别姓”制度的意见赞否双方开始逐渐变得旗鼓相当,然而从日本最高法院16日的裁决中可以看到,100多年前《明治民法》维护的男性氏族传统在日本仍有强大的生命力。而据世界经济论坛2014年发布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在男女平等程度上日本排在第10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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