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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仿造名家真迹者被判刑

作者:未知  来源:中新网   更新:2009-8-13 15:05:21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警方提供的已故画家东山魁夷代表作《绿的回响》的赝品。(《日本新华侨报》图片)

 

    今年7月底,日本旧货商西尾生一因涉嫌伪造名画在冈山县被捕,引发了中国艺术品业内人士的一场讨论。有人戏言,如果这发生在中国书画市场,可能难有此劫———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苏敏罗因拍得吴冠中《池塘》赝品而起诉拍卖公司,就因我国拍卖法中的“不保真”条款导致一审败诉。

    拍卖法中“不保真”条款,也成为一些业内人士质疑的焦点。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规范艺术品市场的《艺术品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届时,条例将对“不保真”条款的漏洞进行一定规范。

    “国内伪造名画并出售者很难落得西尾生一一样的下场”

    7月22日,日本冈山县警方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70岁的日本旧货商西尾生一逮捕。据了解,西尾生一等二人涉嫌伪造日本已故著名画家加山又造的作品《月胧》,以3000万日元出售,以及伪造东山魁夷的作品《绿的回响》,以4300万日元出售。

    “西尾生一伪造名画涉嫌诈骗罪的定性很简单,但反观国内,伪造名画并出售的人,却很难落得和西尾生一一样的下场。”国内一位从事艺术品收藏的人士说。

    他的理由是去年底在国内拍卖界闹得沸沸扬扬的苏敏罗起诉拍卖公司一审败诉一案。2005年12月11日,买家苏敏罗在北京翰海拍卖会上,以253万元购得署名吴冠中的油画《池塘》,但该作品于2008年7月1日被吴冠中本人指为赝品,苏敏罗随即将北京翰海拍卖公司及委托人告上法庭。

    2008年12月15日,苏敏罗一审败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拍卖方对作品的“不保真”条款。

    新条例即将出台

    规范“不保真”条款的使用

    那么消费者在拍卖公司买到赝品,是否意味着只能自吞苦果呢?

    “消费者完全可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不保真”条款,不能简单理解为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赝品(赝本)不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目前《拍卖法》中“不保真”条款存在的漏洞,有关部门有望出台新条例予以规范。“即将出台的《艺术品管理条例》,将规范拍卖公司对‘不保真’条款的使用。”文化部艺术评估委员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拍卖法“不保真”条款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而如今导致该条款频频受质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艺术品市场,因此2006年以来,文化部加紧了“艺术品管理条例”的草拟工作。

    该人士表示,该条例预计今年10月出台,届时,艺术品拍卖公司需要对拍品的出处进行清晰的描述和证明,否则不得对作品真伪作出肯定性的结论,“这将是对拍卖法的一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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