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受害人死亡后的赔偿一般涉及到两个重要问题。一是逸失利益如何计算,二是中间利息如何扣除。
现代化社会的一个十分明显的标志是交通工具的不断进步,人们拥有汽车的数量每年在不停地上升。但是,由此现代化交通工具带给人们的生存威胁也在日益增加。在日本,每年大约要发生几十万件交通事故,2004年为95万2191件,伤亡人数为118万3120人;2008年为76万6147件,伤亡人数为94万5504人。在1970年,日本死于交通事故人数达到了历史之最为16765人,之后日本加强交通管理,死亡人数每年下降,2008年死亡人数为5155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低点。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的善后处理,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在交通事故的死亡者中主要是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但是也有不少弱冠少年以及白发人被卷入事故成为牺牲者。面对失去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拖家带口的遗族,面对惨遭交通事故英年早逝尚未成年孩子的家长等,保险公司如何公正、公平、妥善计算死亡赔偿金,日益成为日本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
对受害人理赔的两大关键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不幸身亡,那么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如何进行赔偿问题,往往是诉讼双方争执得比较激烈的部分。在受害人死亡后的赔偿问题上,一般要涉及到两个重要问题。一是逸失利益如何计算?二是中间利息如何扣除?
什么是“逸失利益”?
“逸失利益”一词,国内尚无使用先例。如果假定受害人在遭遇事故不幸身亡,享年30岁的情况下,受害人如果没有遭遇这场事故的话,按照日本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可以工作到67岁,那么由于发生事故使得在30岁开始到67岁中间应该得到的利益却无法实现了。这种应该得到的却因为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实现的利益,被称之为“逸失利益”,也可以称之为“期待利益”。上述的事例中,当事人的逸失利益就是其可能工作的37年中应该取得而无法取得的利益。
什么是“中间利息的扣除”?
按照日本保险公司的理赔惯例以及日本法院的一些惯例,一般对被害人的逸失利益以及对遗族的抚慰金,采用一次性赔偿的方法。
如果按照这种方法处理的话,那么遗族们(指死者家属)在取得被害人的逸失利益(将来利益)在内的一次性支付的赔偿费用后,这些赔款如果放在银行里会产生利息。换一种方法说,如果当事人(受害人)没有遭遇事故而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话,其工作所得的收入,是按照每月收取的方式来取得的。也就是说,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应该在他退休之前的那一个月才能拿到。那么,一次性将几十年中陆续才能拿到的钱预先拿到了之后,那么如果放银行里,或投资到证券市场或进行其他投资的话,会产生利息。
如果考虑到一次性赔付的金额会给取得那部分赔款的人带来本不属于他们的利益的话,就会产生不公平,也就是说,如果不进行扣除的话,那么遗族们所得到的赔款中,有一部分是属于不当得利。换句话说,如果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中,加害人(或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超过了他实际应该承担的部分,而遗族们所得的部分也超过应该得到的。那么这种现象是不是应该在事先确定赔偿金额时,就应该预先扣除可能产生利息的部分?
逸失利益的计算方法
一般的做法是,根据日本政府颁布的《产业调查统计》的劳动者的全年龄段的平均收入来计算,然后确定可能在每年中获得的劳动报酬。在确定可能在每年中获得的劳动报酬中要扣除生活费。因为如果人活着的话,需要有维持生存的生活消费,而这笔费用是被该取得劳动报酬的人自己所消费。因此这部分的费用必须扣除。生活费的扣除率一般是50%。扣除后得出的金额是受害人的“逸失利益”。
在日本,遭遇事故后对受害人的逸失利益的计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新Hoffmann Methode计算法”,另外一种就是“一式计算法” (Leibnizsche Methode)。
“新Hoffmann Methode计算法”的计算公式为:
逸失利益=(不同年龄组平均年收-生活费)×可能劳动年数×新Hoffmann系数
“一式计算法” 的计算公式为:
逸失利益=(全年龄组平均年收-生活费)×可能劳动年数×Leibnizsche系数
而上述的两种计算方法比较明显的区别在于新Hoffmann系数是使用单利计算,而Leibnizsche系数是复利计算的。
到底采用哪一种计算方式,常常成为诉讼争论的焦点。
中间利息的计算方法
上述计算出来的“逸失利益”,由于中间有不合理部分,因此还必须扣除中间利息。
在日本一般按照5%的利率来扣除,其理由是日本民法在有关规定中将债权、债务方面的利息规定为5%。但是,现在由于日本的经济长期不景气,官定利率是0.25%。因此,最近许多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遗族们纷纷要求按照3%来扣除。
由于上述争论无法可依,最高法院长期保持沉默不置可否。而大多数地方法院则以经济的变动无法影响民法的规定为由,维持5%的中间利息的扣除方法。事实上,维持5%的扣除利率是否太高?已经引起了学界和保险界专业人士的关注,但是,何时能完全解决尚待时日。